訂立完善的〈政黨法〉,規管政黨行為,讓政治競爭(你話政治鬥爭都好啦吓)在陽光下進行,政局才能改善及健康發展。說到底,當政黨須要公開資金來源,原來香港人欣然接受中共/中資機構灌水給民建聯的話,泛民還有甚麼好說呢?這不是對泛民是否有利的思考,這是爭取公利的思考。
《基本法》講明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有憲制責任去履行「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職權」,立法會主席的確有權驅逐議員離開,但前提是「如議員行為極不檢點」,有權就有責,曾鈺成有責任論證被逐的兩位議員如何「極不檢點」,而曾蔭權公然「對立法會議員使用冒犯性及侮辱性言詞」,曾鈺成卻視若無睹。曾鈺成的行為,實在有違反《基本法》第七十二條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