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聯曾鈺成違憲?

《基本法》講明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有憲制責任去履行「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職權」,立法會主席的確有權驅逐議員離開,但前提是「如議員行為極不檢點」,有權就有責,曾鈺成有責任論證被逐的兩位議員如何「極不檢點」,而曾蔭權公然「對立法會議員使用冒犯性及侮辱性言詞」,曾鈺成卻視若無睹。曾鈺成的行為,實在有違反《基本法》第七十二條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