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聲明︰本文只反映本人就法律問題,以及應如何執行政府檢控政策的個人意見,而非成文時的現實情況。本人無意將本文或當中任何部分視作法律專業意見或類似法律分析,關於當中的法學討論部分,尤請留意。]要決定是否適合展開某項檢控,主要根據兩項指導原則︰「證據是否充分」及「公眾利益準則」。即使律政司沒有明文政策,但在考慮後者,即平衡公眾利益時,對於檢控這類政治表達可能引發的「寒蟬效應」,檢控人員竟全然不作考慮,這讓本人至感驚訝。言論自由、免於懼怕因意見而受罰的權利,是我們必須小心守護的人權,這在政治層面尤甚。在決定提出可能損害這權利的起訴時,任何有志於捍衛法治及公民權利的政府 — 哪怕是多麼虛情假意 — 都必須步步為營、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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