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夫婦法律上是一手業主

在筆者拙文《梁振英專業失德?!》中,提及梁振英夫婦是一手業主。這觀點從有線新聞,得到進一步驗證。新聞片段中,港大房地產及建設學系副教授李寧衍亦提到,在一般情況下,一手業主就是在田土廳(即土地註冊處的土地登記冊)內,向發展商直接購買的第一個業主。從土地登記冊看到,物業確實於1990年由發展商持有,而梁振英夫婦的公司於2000年才正式簽約購買,期間「有人住過」並不出奇。不過,在法律上,一手業主的地位不會受到發展商持有物業的年期、交易前如何使用物業所影響。至於僭建物屬誰?由誰開始建造?是否有人發現問題但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