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點解未表態支持彈劾,就不在此文的討論之列,恆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講多都無謂;至於公民黨呢?從年初公民黨梁家傑對彈劾曾蔭權發表的文章所見呢,就係受「大狀黨」的包袱所累啦;對於大狀來講,一見到法律條文,就一定係從法律去思考條文的意思,例如基本法 73 條 (9),見到「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呢,就會諗乜野叫做「嚴重違法」或者「嚴重瀆職」啦;下一個問題,就係究竟目前有冇足夠的「嚴重違法」證據或者「嚴重瀆職」證據呢?如果未有,佢地因為法律原則而有所顧慮,正如佢地對外傭案的取態一樣,又係唔係可以用某些人的「投共了」或者「冇膽」來總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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