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錫身」解決香港關愛青年協會標語及橫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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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的社會功能倒應該導人向善,有些人類現世的普世價值及包容理應遵守。不然的話,早就應該被世人應定為邪教。可惜,在中共下的不講理、不講法治的國度,不滿中共政權的通通都可以被「依法標籤」。法輪功信徒,只是這個痴線國度下的冰山一角受害群眾。

不論讀者對法輪功持有任何意見,但都容忍不了《香港關愛青年協會有限公司》,以「香港」、「關愛」及「青年」之名,用擾民方式去反對法輪功。可惜,特區政府15年來,養下一堆「唔做唔錯」的前線官僚及過份揣摩上意執法人員,以致行政效率低下及偏坦;法治不再,中國式人治劣根性慢慢滋生。

原本小弟有很多更值得要寫的題目,亦先行擱置。希望花點時間,去分享一下,給「錫身」卻想做點事的香港人。

 

1.      檢查標語及橫額是否為合法展示(通常都不合法,所以可省略)

先行查閱該展示地方,是否為地政總署核准橫額展示位置。如是的話,則會在欄杆上看見地政總署的展示標籤及其位置編號。

任何依照地政總署申請展示的標語及橫額,均需要印上或列出核准編號及展示日期。

假如該協會的標語及橫額均依照上述條件而懸掛而未有過期的話,則需要檢查標語及橫額內容是否與申請懸掛時的申請內容一致。假如標語及橫額與申請的文件有不同的話,則可通知地政總署,要求轉介食環署要求移除。

 

2.      「24小時」及「有人」原則

由於食環署指出,將不會對於任何連續懸掛少於24小時的標語及橫額作出行動,以每日23:59:59為限。故此,於該些標語及橫額附近生活的朋友,請每小時以相片及/或影片紀錄該協會所掛出之標語及橫額。

至晚上12時起,如果標語及橫額並未有人看守及拆下的話,即可報警到場要求拆除。

 

3.      投訴阻街

若有阻街情況,以下法例均賦予執法部門介入。請於警員到場時,展示以下條例的影印本,以免警員「避得就避」。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遊蕩」

(2)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條「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

(5)      因以下行為在公眾地方造成煩擾或阻礙─

(i)       在任何街道、道路或行人徑上展售任何東西,或展售的方式引致該東西伸出街道、道路或行人徑上,或在任何房屋、店舖或建築物外展售任何東西;

及/或

(7)      在任何房屋、建築物或其他搭建物狀況頹毀或危險時,以及危及或可能危及任何在公眾地方的路人時,身為這些房屋、建築物或其他搭建物的擁有人或佔用人而疏於將之修葺或拆去;

 

4.      阻礙交道視線

由於在多區發現的標語及橫額均明顯阻礙道路使用者視線,故此援引以下法例,要求執法人員以安全理由即時移除。  

香港法例第132B章《宣傳品規例》 第11

任何人不得在他所佔用或使用的處所上或在該等處所內豎設或安排豎設任何干擾道路交通的標誌,亦不得容許該等標誌留在他所佔用或使用的處所上或留在該等處所內。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條「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或導致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東西,而這些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或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3個月。

 

5.      搭建臨時建築未有申請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由於在多處發現,該協會以多支竹杆、木杆甚至網架豎起橫額,有時更高至4米。有見及此,根據《公眾娛樂場所規例》(第172A章)第162(1)條規定:

「任何人如欲經營或使用不受規例第3條限制的公眾娛樂場所(即戲院∕劇院以外的公眾娛樂場所),須在擬舉辦的活動開始前最少42日,或經發牌當局允准的較短期限,填妥指定的表格及所需圖則各一式四份一併遞交發牌當局,以便辦理申請。」(http://www.fehd.gov.hk/sc_chi/licensing/info_PPEL_c.pdf) 

由於法律訂明「娛樂節目」包括 (d) 演講或故事講說;(e) 下述任何1項或多於1項的展覽:圖畫展覽、攝影展覽、書刊展覽、手稿展覽,或其他文件或事物展覽。故此,如關販協會只在展示橫額及標語,則未必適用。然而,若協會人士有使用揚聲器的話,則不論內容及形式為何,上述法例亦會適用。

 

6.      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地政總署及食環署

根據地政總署的服務承諾(http://www.landsd.gov.hk/tc/doc/pledge2012_c.pdf),地政署的諮詢需要於4星期內給予答覆。故此,假如你的投訴未有在4星期內得到署方回覆,請你即時向申訴專員公署作出投訴。

而根據食環署的服務承諾(http://www.fehd.gov.hk/tc_chi/department/performance.html),署方需要在大年初一以外提供最少一次垃圾收集服務。故此,若該協會的橫額及標語長期懸掛而未有人整理及收集的話,將視作垃圾論。食環署未有收集垃圾的話,又是Ombudsman見吧。

然而,向申訴專員投訴,是為了以下最後一步作出準備。

 

7.      向法庭申請私人傳票,控告香港青年關愛協會

任何人士,其實都擁有提出檢控的權利;這項權利,是建基於每個人都有責任去維護法律,不能全部假手於人。私人檢控的存在,亦是防止行政部門作出偏向性執法,而賦予公民維護法治的瑰寶。(http://www.doj.gov.hk/chi/archive/pdf/art1001c.pdf)

假如由直接要求食環署、康民署及地政總署執法未果,而警方亦未能協助執法,最後Ombudsman更將即事不了了之的話,私人檢控就是「錫身打仗」的最後一着。集齊所需要證據,再加上入稟狀後,便可以要求法庭發出私人傳票以控告關愛青年協會。假如法庭接納的話,立即將Case 交予律政署,便可迫署方用行政機關資源繼續處理。以「70%成功檢控」的要求下,署方必然要「成功入罪」跑數。

方法及理據,都說過了。有多少香港人會考慮這樣去做?有些香港人太過鄉愿了,而林婷欣筆下的港女,只會對銅鑼灣Sogo內的大減價貨品有興趣。門外的街板?WFC? 有些香港人對法律的認知實在有限,認為法律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對於彰顯公義及維護法治,一頭霧水。可是,路仍然要走下去。你醒了,就不可以讓沉默淹沒你,更不可被強權壓掉你吧!

筆者正在協助尖沙咀一街坊進行第7項,有興趣的歡迎透過輔仁Facebook專頁,聯絡本人參與。

 

Side Dish: 投訴有人涉嫌於工業大廈居住,違反地契

筆者花了40元,於公司註冊處翻查香港青年關愛協會的董事資料及組織章程大綱。發現公司的2名董事,均使用粉嶺燕京大廈某層作為登記冊上顯出的地址。但是,由於該地址所身處方置,只可作為工業用途。加上公司註冊處的董事註冊,均需要以個人住址作為登記(當然,更大可能是2名董事利用註冊處漏洞企圖不公開自己住址)。故此,此文件實在令人懷疑燕景大廈某層有人違反土地使用條款,在該處居住。屋宇署實在有需要檢查及於30天內作出回覆。不然的話,又是Ombudsman見了。

作者:巫堃泰

巫堃泰
屯門區議會民選議員(2020-2023),香港大學法學(人權法) 碩士,香港機場發展關注網絡發言人。曾參與香港電台節目評論時政,並經營民間網上電視台。熱衷公共政策及管治研究,從過去到現在積極參與公民社會組織及倡議,創造多項時政惡搞產品,期望用創意改變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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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訊

ID: 26185
Date: 2012-12-10 01:57:59
Generated at: 2021-07-07 10:39:23
Permalink: https://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2/12/10/26185/如何「錫身」解決香港關愛青年協會標語及橫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