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涉嫌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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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章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條: 18 虛假證據及欺騙

(1) 任何人在訊問過程中,對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向其提出在研訊主題上具關鍵性的問題,蓄意給予虛假的回答,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2年。

(2) 任何人向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提交虛假、失實、揑造或揑改的文件,而意圖欺騙立法會或該委員會,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但如此等文件的提交構成第(1)款所指的罪行者則除外。

在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中,立法會其中一個功能是監察擁有公權力的行政機關(即政府)。以上條例的精神,是懲戒任何向立法會講大話的人:既然立法會要監察公權力,怎能容許有人「講大話」,從而立法會議員議決時,掌握錯誤的資訊?須知道,立法會議決就是法律,基於錯誤資訊而作出決定,又如何向全港市民交代?

究竟梁振英在12月10日的特首答問大會如何講大話?以下是我認為梁振英在立法會講大話的部份:

田北俊議員:即係特首你嘅講法,當你發覺你11月有個細細嘅,200幾呎嘅僭建...拿果個我覺得個嚴重性,係大過啲咩車位上蓋呀,咩金屬大閘果啲啦,你果時嘅處理方法,就係封左佢。封左佢,你就覺得無僭建呢個問題存在,所以在選舉過程中,你就咁大聲咁講:「我無僭建呢」?

行政長官:主席,呢個有個事實上的問題,我記憶中我無講過話:「我無僭建。」

梁振英在翌日隨即自稱在回應議員提問,意思是在選舉論壇期間「無講過話我無僭建」

問題係,田北俊的提問很清楚:「封左佢,你就覺得無僭建呢個問題存在,所以在選舉過程中,你就咁大聲咁講:『我無僭建呢』?」

田議員的語意很明顯,是「選舉過程中」,與「選舉論壇」那兩小時的「期間」,相距甚遠。

難道梁振英聽錯?聽錯不可能是狡辯的理由,倘若梁振英聽不清楚田北俊講甚麼,有責任立即要求田北俊重複、解釋或澄清,如果梁振英無即場提出,又怎可後來才聲稱誤會聲稱聽錯?

另一佐證梁振英不是聽錯,而是很有意識地答「我記憶中我無講過話:『我無僭建。』」,是後來工聯會黃國健議員為梁振英提供下台階,更為梁振英即場圓謊,稱梁振英只是「意氣用事」,先後兩次問他是否願意收回「無講過話:『我無僭建。』」,但梁振英仍然「企硬」,稱「我正是回應了議員的問題」。至於梁振英在整個競選期間,即10年不否認有意參選開始,至12年3月25日當選為止,有無講過「我無僭建。」?在《明報》5月11日的報道中,稱「山頂家中所有部份都有入則」。當然,以狼氏獨門語言偽術:「所有部份入則不代表無僭建:D」。

P.S.:毛澤東當年御賜紅星給工聯會,代替原本親國民黨的藍星,工聯會的確無愧對毛主席,臨場不但心繫主子安危,更轉數極快,在十數分鐘內就看得出梁振英的回應有何破綻,身體力行為主子擋子彈,為梁振英解畫兼鋪下台階。然而最「可惜」的是,梁振英講大話太專業,專業到連自己的呃埋。

作者:容樂其

我覺得總編輯都有得出文係常識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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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訊

ID: 26489
Date: 2012-12-13 23:18:27
Generated at: 2021-07-07 11:24:55
Permalink: https://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2/12/13/26489/梁振英涉嫌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