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律政司就外傭居港權案尋求人大釋法作出澄清

(原載於:港大社科FACEBOK PAGE

 

本會認為,法治精神為香港不容侵犯的核心價值,若其面臨挑戰,港人必須嚴陣以待。

12 月 13 日,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指出,律政司於 12 日傍晚提交了外傭居港權上訴案 的書面陳述,並請求終審法院考慮尋求人大常委會澄清 1999 年釋法的效力。但因有關 案件仍在審理階段,該書面陳述文件未有公開,公眾只能從律政司司長約六分鐘的講話 中,得悉有關梗概。

 

釋法為基本法賦予的機制,啟動必須合乎數項原則:
一) 帶有非釋法不可的理據;
二) 手法需符合程序公義;
三) 相信釋法能收釐清爭議之效。 然而,律政司是次行動違反上述原則,難免削弱香港司法自主權,有欠公允。

 

針對有關請求,本會對律政司做法存有以下質疑:

1) 目的不清

司長屢次強調,是次請求目的為尋求澄清 1999 年釋法的效力及約束力,此說法模糊。

基本法第 158(3)條經已清晰表達,釋法效力不存在時間限制。且在所有法院需引用已解 釋條款的情況下,有關解釋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而非只是參考或勸導作用,再度釋法必 要性成疑。

 

2) 程序不當

以外傭居港權上訴案的書面陳述方式提出有關請求,並非合理做法。此案主要牽涉條文為基本法第 24(4)條。1999 年釋法中,獲人大常委解釋之條文為基本法第 22(4)條及 基本法第 24(2)條,兩條文內容只涵蓋「中國公民」,與本案案情無直接關係。惟按基本 法第 158(3)條,終審法院無權就不影響案件判決的基本法條文提請人大釋法,可見程序 失當。

 

3) 影響司法獨立

即使司長強調,最終決定是否提請釋法的權利在於司法機關,有關請求仍有影響司法獨立之嫌。本案首兩階段判決中,司法機關均未有提出基本法條文內容模糊不清之處, 更從未出現是否提請人大釋法的爭議,甚或與案件最為直接有關的第二十四條是否直接 與中港關係有關亦備受質疑。律政司有關舉動大有以行政考量出發之嫌,影響司法獨立。

 

本會認為,律政司必須盡快就以上質疑作出澄清,以免對法治做成無可彌補的傷害。 謹此希望能喚起市民大眾關注事態發展,共同表態捍衛香港真正核心價值。

 

 

附錄 相關基本法條文

基本法第 158(3)條: (節錄) ……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 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 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 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 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基本法第 22(4)條: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 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基本法第 24(2)及(4)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 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作者:香港大學學生會社會科學學會

香港大學學生會社會科學學會
Social Sciences Society, HKUSU is the only student-run organisation which represents all the undergraduate students in the Faculty of Social Sciences. 44 years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in 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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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訊

ID: 26607
Date: 2012-12-15 15:28:01
Generated at: 2021-07-07 10:37:17
Permalink: https://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2/12/15/26607/要求律政司就外傭居港權案尋求人大釋法作出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