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向屋宇署交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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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多有關梁振英兩間屋僭建的消息曝光,當中有唔少屋宇署包疪的可能。巫堃泰日前指出貝璐道裕熙園4-5號的僭建玻璃棚一事上,屋宇署職員尤其是彭達材「睇唔到」的嫌疑;昨日蘋果日報亦指出赤柱東頭灣道39號的「密室」在00年12月被傳媒踢爆之後,01年1月底屋宇署發稿證實梁振英單位有僭建花園加建蓋篷及「有改建情況」,但之後再無任何下文。

 

但無下文唔緊要,彭達材「時運高」算不上甚麼大問題。筆者閱過有關的圖則,綜合起來的疑點包括:

1. 正如黃世澤在其網誌指出裕熙園的渠務圖則的initial submission日期係99年6月,然後一下子就跳到「3rd submission」,中間的「Issue for tender」的日子一樣係02年8月。「踢爆」就是這兩個日子中間,而如果有「密室」的話,「3rd submission」中所顯示的狀況有無可能同實際情況一樣? 既然有呢個疑問,屋宇署於上週四(12月14日) 發表聲明,又基於甚麼理據表示「有關僭建物的清拆及修復工程其後於2001年1月下旬完成。」?

2. 梁振英於1999年底購入山頂裕熙園的單位,屋宇署就於00年8月2日批出圖則。先撇除那些「擴建」、「挖掘」、「搭建」是梁「親手主理」抑或是上手業主劉耀柱留給他,圖則與實況不符是一項合理懷疑,由此推論「彭達材自己查自己」的說法也是成立的。

 

屋宇署有包庇之嫌可謂水洗都唔清,但換個角度去睇,要不是有人編造和提交可能虛假圖則資料,屋宇署職員當年又何需「時運高,睇你唔到」而批核圖則,或者「放生」僭建 / 非法改建的項目?可以話問題根源就是在於業權擁有人及負責工程項目的工程師提交虛假圖則資料:

《刑事罪行條例》(Cap. 200) Sect. 73 – 使用虛假文書的罪行

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而使用該文書,意圖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則該名首述的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如果證實到當年提交的文件係假的話。梁振英作為最終業權人(Lovest Limited 的董事及股東) 有可能要陪同屋宇署的一干人等在赤柱「住番一輪」。

 

虛假的圖則,或提交予屋宇署的手續過程是刻意隱瞞僭建的圖則也是由人整理出來的吧。畫則的人或許未必知情,但簽字確認的工程師是負責監督圖則繪製的工作,因此就可能構成一般稱為「製造虛假文書」的罪行

《刑事罪行條例》(Cap. 200) Sect. 71 – 偽造的罪行

任何人製造虛假文書,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則該名首述的人即犯偽造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但大家不要忘記,貝璐道大宅的工程師正是有份參與西九文化區比賽的嚴迅奇。兩宗僭建事件,不單反映著梁振英的僭建和誠信問題,這可會是尤如當年佳寧集團案一個龐大的犯罪集團,他們透過建築、測量等的專業知識,以及在業界綿密人事網絡,與屋宇署等部門合謀,為眾多毫不知足的富豪「擴建」從中撈取利益,我們不想再作推斷,只抱著「唔想歷史重演」的良好願望。

作者:林鴻達

林鴻達
Jacky Lim,香港土產但祖家四代來自馬來西亞砂朥越州古晉市。縱使2012年8月8日成功爭取保留尖沙咀碼頭巴士總站,但未能歸隱,唔只因為「仲有手尾跟」,更體會到香港真係一個 Dying City!! 社區發展動力培育政策會員,參與社會議題、政策研究倡議;報刊時事評論撰稿,文章可見《蘋果日報》、馬來西亞《東方日報》、新加坡《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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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訊

ID: 26781
Date: 2012-12-18 01:07:05
Generated at: 2021-07-07 13:20:17
Permalink: https://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2/12/18/26781/有人向屋宇署交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