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載於:http://kennychanrthk.blogspot.hk/2012/12/blog-post.html)
釋法,即是人大釋法,意思是由人大常委解釋某項《基本法》條文。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有關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條文,本港法院可自行解釋。但是,假如法院在審案時,需要對《基本法》中,某項關於中央政府管理事務或中央和香港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時,終審法院就應該請全國人大對該條款作出解釋,並以此解釋為準。
換言之,只有當條文涉及中央管理事務或中港關係時,終審法院才會提請人大釋法。例如2011年,香港法院審理「剛果案」時,由於外交事項由中央負責,因此終審法院才首次主動提請人大釋法。
近日律政司建議終審法院於審理「外傭居港權案」時提請人大釋法,以解決雙非問題。這樣做為何不對?因為按常理思考便知,「外傭居港權」根本與「中央管理事務」和「中港關係」無關,所以無可能在此案上由終院提請釋法。
你可能會說:「《基本法》只是規定了終院在甚麼情況下必須提請釋法,但沒有禁止它在其他案件上提請。」對,法律沒有禁止做的事,當然就是可以做。但假若可以這樣釋法,則「一國兩制」從何談起?原來一個香港內部事務,終院也可自行繳械,把解釋權交給中央,那麼「高度自治」在哪裏?將來中央突然釋法,把《基本法》第27條的「言論自由」解釋為「只有讚揚政府的自由」的話,我們還能生活下去嗎?學者張達明說「會開了個壞先例」,就是這個意思。
再者,《基本法》第24條清楚列明,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就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字裡行間沒有半點含糊。假如這樣也可將條文解釋為「雙非沒有居留權」,那就不僅是指鹿為馬,而是「指黑為白」、「指男為女」,是從根本上違反人類常識及語文邏輯,這怎可接受?
無疑,港人很想解決雙非問題。不過,我們不可用一個不正當的手段達到目標,即使這個目標是多麼正當。情況正如你討厭一個強姦犯,你可舉報他,但不可私下殺了他。
因此,希望大家明白,是次「釋法」,一來不符158條,二來破壞一國兩制,三來違反常識,所以絕對不可接受。

(網絡圖片,轉載以釐清評論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