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駁「反逆向歧視大聯盟」公開信謬論

(轉載以釐清評論對象)

 

昨日,名叫「反逆向歧視大聯盟」的團體到平機會抗議,他們表示平機會主席林煥光帶頭歧視「同性戀異見人士」,又指不同意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人士是違反良知,認為林煥光偏袒同性戀者。「大聯盟」又指出目前的反歧視條例已對同性戀者有足夠保障,擔心立法會打壓反對同性戀的人士,並且遞交一封公開信致林煥光表達其憂慮。

姑且勿論為什麼一個應理關注所有「反逆向歧視」的「大聯盟」只會在性傾向歧視條例時跑出來說反逆向歧視,而不去關注其他情況亦有機會出現的逆向歧視問題;亦不討論「大聯盟」代表李偲嫣與其他一直在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團體的關係,我們只是單純討論有關公開信內容的謬誤。

 

第一,聯盟指:「近日,我們聯盟中有家長出席節目「城市論壇」,表達了一些不認同同性戀的看法,隨後便遭受網上欺凌及強烈攻擊,親身經歷逆向歧視的傷害。」

筆者受過性傾向歧視,自然明白有關欺凌的可怕之處。只是,你正面對的不正正就是同性戀者一直以來所面對的歧視嗎?為何你可以氣直氣壯的指出你正反各類的「逆向歧視」亟待處理,而同性戀者多年所備受的歧視就不用處理。

再及且,當你講「肛交」、「腦殘」、「養鴨一族」時,你說那是良心自由,當別人反對你時,你說那是「駭人聽聞」的逆向歧視、欺凌;你反對立法,是關心下一代;,機會支持立法,是侮辱市民,帶頭歧視;你批評平機會,是保護言論自由,別人批評你,是攻擊你的言論自由。何解?

 

第二,聯盟指:「我們尊重社會上的同 性戀人士,但對同性戀行為,我們認為有必要讓公眾認識其實況及可能的後果。衛生署剛公佈最新一季愛滋病統計,當中因同性性接觸而感染的新增個案,竟然比異 性性接觸的多出一倍有多,而前者人數只佔社會極少部分,証明同性性接觸是感染愛滋病毒的高風險行為…閣下多次呼籲政府要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然而一旦立法以後,社會對同性戀行為不能再有異見,這對社會整體的公共衛生會帶來什麼後果?林煥光先生閣下有考慮到嗎?」

其實我很想一句指出「求同性性接觸數字與性傾向歧視的關係」就了結這個不值一駁的廢話,不過待會又有人出來曲解,只好畫出仔畫出腸。同性性接觸感染愛滋病個案有持續上昇的情況故然令人憂慮,但一個正常人都知道,這是基於不安全性行為,而不是所有同性性接觸就會感染性病;故此,一個不安全性行為導致的問題根本不可能成為放棄保障同性戀者基本人權的任何理由。反而,我們要做的是加強對不安全性接觸(包括同、異性)的宣傳,減低有關的風險與個案。

其實,異性戀者的不安全性行為何嘗不面對很多問題?最年輕的少女懷孕僅十三歲,異性戀愛滋病病毒感染亦累積有2334宗,難道我們又要因為有這些異性性行為而產生的問題就一同把異性戀禁止嗎?當然不是,我們要做的是宣傳更多安全性行為的重要性,才是解決方案,更不是因而去歧視同性戀者、少女懷孕或愛滋病患者。

 

第三,聯盟指:根據《世界人權宣言》二十六條:「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 性傾向歧視條例一旦立法,對同性戀持不同意見的言論自由會受到嚴格規範,以致社會將全面傾斜同性戀,甚或影響教育內容,出現同志洗腦教育,要讓學生一定要接受同性戀行為,使家長的教育權受到損害。」

當然,我們尊重父母的權利;但與此同時,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的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委員會對公約規定所作的解釋,即一種「釋法」)指出

Para 11: “The Committee interprets the right to health, as defined in article 12.1, as an inclusive right extending not only to timely and appropriate health care but also to the underlying determinants of health, such as … access to health-related education and information, including on sexual and reproductive health.

Para 34: “In addition, States should refrain from limiting access to contraceptives and other means of maintaining sexual and reproductive health, from censoring, withholding or intentionally misrepresenting health-related information, including sexual education and information …”---(感謝Edward Wong協助)

其實我很想問李偲嫣女士一句,當初在國民教育爭議中,李女士就是支持國民教育的社區代表,並且多次公開支持國民教育,當初國民教育亦同樣必須肯定國家,為 何這樣又不算洗腦?當然,我不會指國民教育沒有洗腦所以同性戀教育沒有洗腦;而是,同性戀行為本來就是學校應當要教的部份。

第十一段指出,包括性和生育等的健康相關教育是健康權的一種;第三十四段亦指出,締約國應該尊重健康權,並且不能剝削、限制任何人得到健康權的平等機會。故此,在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的規定下,我們相信並肯定有關的教育是健康權的一部份,故此締約國在提供健康或性教育的時候就一定要符合公約對於平等、反歧視及保障所有人的尊嚴的精神,不可以亂詆毀同志(見歐洲社會權利委員會Interrights v Croatia一案),故此教授性教育(包括性傾向教育)根本不存在任何剝削家長教育權,反而是如果沒有適當的教育性教育(包括性傾向教育)才是剝削學生的健康權。

除此之外,很多一直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團體經常性在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時指出,現時不適宜立法,應當以教育方法代替;但當真的到了要教育部份,反對團體又跑出來指有關教育不可以教,這真的就是反對團體的態度了嗎?

 

此外,聯盟指:「性傾向歧視條例還未立法,持同性戀異見人士已經遭受嚴重的攻擊及欺凌,一旦立法以後,閣下如何保障同性戀異見人士不受逆向歧視呢?」

首先容我請教一下何謂「同性戀異見人士」,是否像劉曉波、劉霞等被監禁或軟禁的異性人士?好吧,這些都不是重點,重點是性傾向歧視條例主要就是保障特定範疇的性傾向歧視,到底與「保障反對同性戀團體不受逆向歧視」有何關係?當然更別提你們歧視同性戀就是行使自由,而反對你們的團體反對你就是逆向歧視的荒誕歪理。

聯盟同時又說:「再者,林煥光先生帶頭對同性戀異見人進行逆向歧視,是否有助於「建設一個沒有歧視、崇尚多元、包容共濟的社會……」呢?近年香港社會內部爭議不斷,林煥光先生何故偏袒同性戀者一方,漠視家長及社會各界人士,難道非要進一步分化社會不可嗎?」

我已經不想反駁大聯盟指林煥光先生帶頭「逆向歧視」反對同性戀團體;只是,崇尚多元、包容共濟正正就是指大家要互相接觸對方並且尊重對方的基本人權,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團體不正正就是正在剝削同性戀者應當獲得的基本人權嗎?反對團體又經常表達他們要捍衛表達反對同性戀的權利,難道這就是「包容共濟」嗎?反對團體還反對學校教育多元教育(性教育包容同性戀相關資訊),這又是反對團體指的「崇尚多元」嗎?

 

最後,有新聞報導反逆向歧視大聯盟指目前的反歧視條例已對同性戀者有足夠保障;我們希望反逆向歧視大聯盟能澄清現行法例下有哪一條反歧視條例是保障同性戀者。根據現行法例,香港只有性別、種族、殘疾與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保障相關為群免受歧視的權益,但並無任保障同性戀者的任何權益的法例,一條都無。

我們尊重所有團體使用他們言論自由的權利,但在使用言論自由的同時,我們並不希望有團體刻意誤導公眾甚至發表失實言論。

 

作者:Silver Wong

法律行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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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訊

ID: 27037
Date: 2012-12-21 15:58:23
Generated at: 2021-07-07 07:38:19
Permalink: https://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2/12/21/27037/反駁「反逆向歧視大聯盟」公開信謬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