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接納,才是多元

(photo via cc Flickr user soapylovedeb)

 

最近關於同志平權的討論雖然開始變多,但很多時候我看到的是有反對者指出「你不接受我不接受你就是霸權,違反多元」,「特別為性傾向訂立法例是同性戀特權」,甚至有人指「不接受同性戀也是多元的一種」。當然,每個人都有他的思想自由,我們必須予以尊重。但,排斥與歧視也是多元的一種嗎?

 

不接受同性戀也是多元的一種?

多元,講的是不同族群相互間展示尊重與容納;多元,求的是安樂共存、相互間沒有衝突或同化(轉自維基);多元,實行的是各項政策皆不會針對或歧視某特定族群,絕非指讓你繼續排斥其他人。從種族方向去說,就是我們接納少數族裔,並且支持/同意他們融入社會;而不是讓多數族裔的一方繼續排斥少數族裔;從殘疾方向去說,就是支持傷健共融,而不是讓健全者繼續排斥殘障人士;從性傾向去講,就是接納不同性傾向人士,而不是讓某部份人士(或統稱異性戀者)繼續不接納不同性傾向人士,甚至不斷以錯誤資訊去誤導社會、以誣蔑手法為自己造勢、以「擔心逆向歧視」為名繼續歧視不同性傾向人士、甚至污名化不同性傾向人士,說同性戀會帶來「傷害」,需要「治療」。

 

你不接受我不接受你就是霸權,違反多元?

這句話本身就是一個偽命題,上面已提過,多元是「展示尊重與容納」,而不是容許繼續歧視或排斥某一特定族群。可能會有人指,爭取多元人士「不接受」部份人士「不接受同性戀」也是違反多元;可是,我想反問一句,如果我們容許部份人士繼續歧視或排斥同性戀者,還算是爭取多元嗎?只有社會互相共存,並且予以容納才是一種多元,以「不接受同性戀」作為前提下,這已經叛離了多元;繼續支持這種叛離多元的行為,才是真正的違反多元。

或許很多所謂「不接受」的語言偽術讓人很難明白,Take it simple,以「升遷」為例,有主管基於中國傳統觀念(嗱,呢個傳統觀念唔係葉國謙講既一男一女婚姻丫,係男尊女卑)決定不升遷一名女職員,反而升遷另一名表現較差的男職員),然後主管房東違反歧視條例而被該名女職員提訟,該主管在庭上抗辯表示「法庭不容許他保持男尊女卑,不升遷女性是性別平等霸權、違反多元」,Does it make sense?

 

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是「特權」?

此外,有人指出訂立一條「保障所有種類歧視的法例」去保護所有人,而不是單單訂立一條歧視法例,否則這是一種同性戀特權(可惜他看不到性別特權、種族特權、殘疾特權與家庭崗位特權已在香港「肆虐」)。

原則上這並無違反法例,但從實際執行上卻是不切實際;首先,每種歧視也有不同的持份者,亦有可能在立法後出現新的歧視情況,屆時將會難以處理新出現的歧視情況。此外,儘量保障的方式一樣,但各條歧視條例保障的範圍不一樣,難以劃下統一界線,例如性別歧視條例第56A至C條的針對部份(已婚人士的雙重福利、生殖科技及領養)不會在其他歧視條例適用。各項歧視條例在審定皆有其個別準則,例如種族歧視條第8條(3)中,有特別為原居民、是否香港居留權等問題作釐清,故此我們難以在一條條例就能為所有歧視下定義(同時參考第1條的釋義部份)。此外各條歧視條例的豁免範圍不一樣,難以劃下界線,例如男性不獲聘用為女性內衣模特兒的豁免不能適用於種族歧視(參考性別歧視條例第12條當性別是真正的職業資格時的例外情況;種族歧視條例第61條對新界土地的適用情況等)。

 

我要尊重你不尊重我?

我們尊重部份人士不同意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是因為我們深信每個人生而平等,並且應該享有同等的思想自由;但這並不等如我們同時亦要尊重他們繼續剝削我們享有平等權利的機會與基本人權。任何人基於任何理由要繼續不同意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無人或無法律能夠阻止,但他們亦同樣不能因為他們的不同意而要踐踏他人的免受歧視的人權。

作者:Silver Wong

法律行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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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訊

ID: 28361
Date: 2013-01-08 22:52:49
Generated at: 2021-07-06 17:58:07
Permalink: https://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3/01/08/28361/互相接納,才是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