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網上世界瘋傳的所謂「同意廿三條換普選」的傳聞,備受攻訐的公民黨公開貼圖,表明其真正立場一直是「未有真普選,絕不談廿三條」,說明其政綱的優次;盧斯達君行文回應,提出廿三條立法下「『人權不受影響』…… 是不可能的任務」。
誠然,一如全世界所有相類似的情況,任何國家安全的相關立法,幾乎必然會演變成政府權力與天賦人權之間寸土必爭的角力。每一個政權,無論是一黨專政、軍事獨裁,抑或議會民主、三權分立,只要一提到要保護政權免受威脅(無論是實質存在還是純屬臆測),就會在祭出「國家安全」、「領土完整」、「反恐」的理由的同時,像「買菜搭棵蔥」一樣,無不連帶刪除法律內本來旨在保護受嫌疑人權利、公平審訊,以至公眾知情權、言論、集會、結社、信仰諸般自由的條文,並代之以嚴苛的、剝奪人權的法規。
一旦廿三條立法重新上馬,固然難免要為保護人權自由法治作嚴峻一戰;然而,即使立法遙遙無期,仍不代表公民社會有條件兵器入庫,耽於安逸,閉口不談,若無其事。
讓我們先還原基本步,看看第廿三條的內容︰「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 1. 叛國、2. 分裂國家、3. 煽動叛亂、4. 顛覆中央人民政府 及 5. 竊取國家機密 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6. 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 7. 建立聯繫。 」(強調體及號碼為筆者所加)
據當局在當年動議立法時介紹,有不少與這七項行為相關的禁制法律,早已見諸本港法例︰叛國、煽動叛亂等自不待言,即使是竊取機密,在《官方機密條例》等也有相類似的規定。換言之,起碼就七大行為當中部分而言,即使完全不立新法,目前的狀態,已經算是在部分履行 (partly fulfilling) 廿三條所賦予(或強加)於香港的責任。
即使在這些自殖民地時代保留至今的國安法律當中,這種或那種貶損人權的痕跡,已經俯拾皆是︰《官方機密條例》規定,警方只要說服裁判官有合理懷疑即將發生間諜罪行,就可以申請手令搜查民居;類似的規定也見諸有關煽動罪的條文中,警方只需憑合理懷疑有人即將干犯煽動罪就可取得搜查令,而非按照較高的、符合《基本法》規定的人權標準,即必須有合理理由懷疑,會搜集到與有關罪行相關的證據。
所以,即使中共目前沒有設下廿三條立法的死線,就「國家安全」法律而言,維持現狀,實在連合理也談不上。反而,我們必須從當下做起,主動出擊,重新將公權力撥回尊重公民權利的應有界線以內。
就正如十年前的「廿三條一役」,由法律界人士組成的基本法二十三條關注組已經提綱挈領︰要落實第廿三條,政府非但沒有必要額外立法,反而應該改革整理現行法律,使它們符合國際人權準則。一如英格蘭及威爾斯大律師公會當年的意見書指出,必須維護個人言論、結社、思想、良知及宗教等自由;即使以國家安全為理由,也只能對此等自由施以必須且比例相稱的最低度限制,亦必須以清晰及無損法治原則的法律條文實行。
香港公民社會的每一份子,必須時刻警覺,始終秉持此等綱領,作為「民間版國安立法」的指導原則。更具體的指引,當然可以參考著名的《約翰內斯堡原則》(下稱「《原則》」),例如︰
‧ 言論不能成為受禁制的對象,除非言論相當可能煽動起即時的暴力,且兩者之間有直接而即時的關係(《原則》第六項);
‧ 在公眾知情權的利益,超過洩密造成的損害的情況下,不能以國家安全為理由懲罰洩密行為(《原則》第十五項);
‧ 不能貶損因國安罪行而被控告人士的程序權利,包括無罪推定、不得任意關押、獲悉被檢控詳情、法律代表、盤問證人、不得被迫自證其罪及上訴權等(《原則》第二十項)。
如果特區政府一意孤行,悍然硬闖,像十年前那樣,提出危害人權的廿三條立法,例如在叛國、分裂國家、顛覆等罪中引入「嚴重非法手段」的提述,將和平集會示威等一概包括在內;對警方的搜查民居權力不減反增;撤銷政治罪行檢控時限;剝奪被告在公開法庭應訊的權利等等,民間原則將成為反擊當局圖謀的論述工具。然而,即使當局按兵不動,我們也不應疏忽大意,對現存相關立法同樣損害人權的事實,視而不見。
與其消極期望中共高抬貴手、永不立法,不如化被動為主動,從速在民間宣揚民權理念,強調落實廿三條立法的關鍵,不是另立新法,而是遵循國際人權標準的立場,修正現存的過時法律,打開廿三條討論的新戰線,並以此來凝聚全民推展公民自由的共識。筆者相信,提升民眾的整體自我保護意識,讓中共政權和其本港代理人面對強大民情,不敢悖逆造次,從來是保衛自由、對抗極權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