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有傳媒報導政教同施壓力予政府希望封殺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公眾諮詢,而關啟文就在晚上發表名為《誰在封殺誰》回應有關報導。然而,有關回應卻十分之「梁振英」,實在令人無法荀同。
首先,文中指「在這音樂會的廣告和新聞通告裡,「諮詢」兩個字根本從來沒有出現,也沒有提到特首的施政報告」;但在一封「緊急通告」中,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的蘇穎智卻明言指出其號召是「有鑑於特首準備於一月施政報告中對性傾向歧視立法開綠燈,進行諮詢並在立法會通過……」(筆者按:連反對派都知道只要一公眾諮詢,市民的意見一定是支持並且會在立法會通過,但他們卻繼續「封殺」);關啟文這種回應方式與梁振英指「我無講過我無僭建」同出一轍,宣傳(競選期間)雖然無講過,但早在呼籲(準備競選)的時候就明確地表示過其目的。啊,我錯,學蔣麗芸話齋,「好多男人連自己紀婚紀念日都唔記得啦!何況個緊急通知?」
第二,關啟文指出「反對同性戀的家長被猛烈攻擊和恐嚇(對,死亡恐嚇)」;跟在緊急通知中指出李女士受到八百個同性戀者的電話恐嚇一樣,如果任何人受到刑事恐嚇,理應要附上證據(例如對話記錄),並且到警處報案,而非搞音樂會。這種做法就有如梁振英以「僭建的磚牆封掉僭建空間」,以不當方法試圖瞞混過關。而在反對派多次指收到猛烈攻擊、恐嚇等的同時,卻從來沒有提供過任何證據或報警,到底是沒有足夠證據、抑或根本事件就是子烏虛有?我們只能等待有關人士進一步澄清。
其次,關啟文又指「贊成或不贊成同性戀的市民都當和平相待、互相尊重,不應互相攻擊,而應共融於多元社會中。」到底何謂多元,我想已經講得很清楚,引用何CC一句:「人本來就有很多種,不見得每一個人都能認同別人的選擇,正如不是所有人都信奉基督教,但我們也會尊重你們的生活方式和信仰,不會去無故剝削你們的權利。「反對同性戀行為」這個立場其實沒什麼好爭辯的,但不要反對和剝削別人的同時,又擺出一副我們很包容很關愛的態度,好嗎?」這種做法一如梁振英擠牙膏般去解答其僭建的問題,卻一直表示他是「開誠布公」一樣。
最後,關啟文反控親同人士有「抹黑」,在這裡我無意爭辯到底誰抹黑過誰;我只是提出一點,關啟文曾多次指出性傾向歧視條例很容易造成「以言入罪」,我不再自己反駁,引述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於殘疾歧視條例時表示「《殘疾歧視條例》旨在保障殘疾人士免受歧視,當中的中傷條文是規管極 端情況,有關言行須十分激進,令他人產生仇恨或作出嚴重鄙視等行為,才可能觸犯法例。….但他指出,條文用字其實頗為清晰,指明有人確實被相關活動煽動,而對殘疾人士產生「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等極端情況,才可能構成罪行。另外,對於《太陽報》因文章用上「發神經」及「人都癲」而被申索,張達明認為,有關用語明顯不會令人產生仇恨,如果有人認為有關報道是殘疾中傷,根本沒有基本理據。他表示,平機會有責任去篩選,如果連基本理據都沒有的投訴,便不應受理,「呢嗰係基本嘅原則!」
此外,其中一起殘疾歧視條例關於中傷的民事訴訟DCEO 5/2009中,法庭就指出了在審理有關條文時使用的準則,是從一個「正常人」的角度出發;即是說,除非一個正常人(普遍大眾)都認為有關的言行是會對有關族群造成傷害,並且原訟人(受害人)因為涉嫌中傷的言論所造成的傷害並不是法庭的考慮因素;故此,很多反對者指出同運人士只要感到不安等就已經有機會入罪之說毫無法理依據;更遑論因而造成逆向歧視及損害宗教、言論自由。1
不論學者,法庭都已經明確地界定了中傷等條文的嚴格要求,但反對派卻一而再再而三的無視,不斷抹黑有關條文並製造恐慌以增加其政治籌碼,這才是破壞公民社會的正常運作,更是無視司法機構的專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