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何價?

「強烈要求政府在添馬政總門外興建人工沙灘」FB PAGE截圖

權力與法律,孰輕孰重?眾所週知,法律乃由人所制訂,會因應社會紛繁複雜、日新月異的問題而演化更迭,並非一成不變。那麼,掌握公權力的執法者究竟要約束自身以適應法律,抑或大可肆意濫權,利用法規滿足自身需要?這個問題至今仍教人困惑 - 理論上,法律無疑凌駕於權力之上,然而在公眾的腦海深處,以至於社會實踐上不盡如此。

英國習慣法的奠立,正是起源於風俗習慣 (Custom as a Source of Law);而習俗之形成,或經智者仁人著意創製提倡,或於人們共同生活中自然生成、久而久之相習成風。習俗與法律,由是成為群眾主動恪守的行為模式,亦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主要手段。不過兩者之間雖同為世間的規範,但存有根本性的區別:約定俗成之例,在不受外來壓力的情況下,早已植根於人的內心;而相對地法律卻是以少數人的意志為基礎,由國家強制訂立認可,簡言之即透過施行懲罰的震懾作用以控制人類的行為。以習慣為法,充份體現人類自重自律、節制克己的素養,不需動輒以強力令行禁止。如此一來,國民方能具備真正的公民精神,其遵紀守法為出於自我內在的要求。民眾在尊重法治之餘,並以闊容的心坦然面對社會,藉此調和人際關係,減輕彼此間的磨擦。

 

回說正題。食環署職員拘捕街頭擺賣的雞蛋仔檔主,並充公其「搵食架生」與財物,並與檔主夫婦肢體碰撞。其間職員一句「無牌賣嘢係咁嘎啦」,聽著似有道理,但將心比己,即感受到他們表面上維持公正,實際言行舉措卻涼薄不已。香港市民普遍對所謂無牌小販並無惡感,而小販亦會自覺地避免阻路、滋擾民宅,本來相安無事。若有小販被捕,不少民眾亦會代為求情,而法官亦有就此從輕發落。食環署厲行執法,市民不僅毫不欣賞其效率,反而同情涉事檔主。深究緣由,其來有自 - 市民對小販的寬容早已是社會共識,一如上述。

是回紛爭,僅屬近年執法過程中官民衝突的冰山一角。執法者一方面承擔上司亟欲令社會井然有序的壓力,同時亦飽受社會各界「選擇性執法」之譏,結果導致他們祭起祖宗家法:寧枉毋縱,每遇市民干犯法律的行為,一律從嚴處罰,絕不輕貸。可惜這種扭曲的執法心態恰恰與文明社會的處理手法背道而馳。雖然原則上西方國度面對犯法者基本為「一視同仁」,但他們已摒棄舊式的嚴刑峻罰杜絕罪行,代之而興的是對輕微罪行的適度寬容,多運用酌情權作口頭警告,給予對方悔過的機會,而非開首即以全數充公並即時檢控以作威嚇。

 

中國傳統,素來官府視生民如螻蟻,扣押隨意,生殺予奪,全無民權的概念,千載以來均如是。即使時至今天,上至一國元首下及城管小吏,濫權劣跡依舊熾烈。他們無不是高舉「依法辦事」的旗幟行事,但一無寛大二缺制衡,為謀生而迫於無奈犯法的升斗小民稍作反抗,旋被關押,大刑侍候。無視社會契約,藉法律之名剝奪掙扎求存的權利,欺民太甚。一旦不滿情緒日益累積,生計斷絕的小民不得已,惟有抗爭一途。輕則遊行示威宣泄憤懣,重則引發流血革命,一發不可收拾。若此股歪風南漸,官吏無不沾染惡習,無異引火燒身。

整頓市容,按例執法,固為職責所在;但祇知懲戒而不懂教化,矯枉過正復了無寬容之心,最終祇會造成反效果,徒招公眾詬病,甚或引起社會激烈的反彈,以至喪失管治威信。執法之前,還須三思。

作者:無妄齋

無妄齋
是非忘所以,黑白觀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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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訊

ID: 28747
Date: 2013-01-13 13:01:03
Generated at: 2021-07-07 12:52:34
Permalink: https://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3/01/13/28747/公正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