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至1921年,因為社會上有需要在業主的業權和租客的住屋權間取得平衡,香港已有保障租客的法例。人人有屋住,是很基本人權;即使賺錢,亦應有一定的限度,所以有「租金管制」和「租住權管制」這些保障租客的法例。租金管制,即限剩租金的加幅不至於太大;租金只可每兩年增加一次,最多不得超過現行租金的三成,而且不可高過市值租金。至於租住權管制的保障,除非業主收回單位自住或重建,否則即使約滿亦不可拒絕續租,租金亦不可超過市值租金,這種對租戶的居住權保障直至2004年才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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