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聲譽不容毀損 修改《公司條例》宜三思

(「香港街角」圖片)

 

早前本港發生一件對新聞自由影響深遠的事件:政府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計劃將去年通過的新《公司條例》分三次提交立法會討論。當中附屬法例禁止公眾及傳媒查閱公司董事資料,使傳媒監察商家權貴及政府要員的能力大減,既損害新聞自由,又助長企業貪污,威脅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新《公司條例》中「擬議附屬法例」 (d) 項《公司(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規例》中規定,資料當事人、獲資料當事人書面授權的人士和公司成員、公職人員、公共機構或為執行職務的人員、清盤人、接管人及破產案受託人,可以履行職能為由向公司註冊處查閱公司董事或公司秘書冊內所載的董事、備任董事或公司秘書的身分識別號碼及住址。新例實施後,現有註冊公司文件的董事資料將會遮蔽,不予公眾查閱。

 

傳媒首當其衝 監察職能受損

新《公司條例》附屬條例正式實施後,傳媒對大企業以及政府問責官員等的監察力會受到削弱。過去傳媒成功揭發政府及權貴的不當行為及醜聞,乃基於他們可以向公司註冊處合法地查閱公司登記人資料。如2011年區議會選舉美孚「一屋七姓十三人」種票事件,是記者整理數以萬計的選民登記資料,再向公司註冊署翻查數百份資料而得悉的。發展局局長陳茂波以公司名義持有劏房單位、行政會議成員林奮強涉嫌偷步買樓事件等,亦是依循相關方法為傳媒所揭破。

政府堅稱提供名字及身分證明文件即可追查公司董事身分,但港人同名同姓者甚多,以推動禁止查冊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長陳家強為例,公司註冊處上有26名陳家強登記為公司董事,數目由1到12間公司不等。記者單憑名字及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實難以清楚確認董事身份,何況是其人有否漏報公司利益、公司財政狀況等細節?

傳媒監察政府要員及企業高層的操守,乃大眾有效監察政府及社會的重要途徑。新例實施以後,傳媒無法查閱相關資料,亦無從揭發權貴醜聞,傳媒作為「第四權」的監察角色因而受到削弱,有損採訪及新聞自由。

 

破壞企業互信 威脅國際地位

大企業在新例之下遮蓋部分資料,表面上可以因而保障公司私隱,然而現時不少大企業均對香港社會影響深遠,涉及香港市民衣、食、住、行等每一個生活細節,故它們對香港社會應該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在立法會去年審議有關草案內容,向公眾就條例諮詢意見時,大部分商界團體及企業均贊成立法禁止公眾查閱公司資料的舉措,可見它們頗為缺乏相關意識。相關法例實施後,公司在進行商業交易以前,無法翻查另一方的資料,了解對方底細及有否不良買賣紀錄,破壞買賣雙方的互信。

此外,新例實施後,公眾對商業團體監察不足,其財政狀況並不公開,使不法之徒容易利用此一漏洞輸送來歷不明的資金到港,助長貪污舞弊,使香港淪為清洗黑錢的基地,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亦會因而受損。

 

附例有待審議 立法仍存變數

雖然新《公司條例》已於去屆立法會通過,但相關附屬法例仍需提交立法會審議,附例會訂明新《公司條例》的生效日期。若議員否決附例,整份新《公司條例》就無法生效。

此外,立法會有關草案委員會於去年審議草案內容時,曾邀請商會、專業團體、監管機構、投資者關注團體及公眾就條例提供意見。銀行公會反對立法,認為繼續公開資料有助監察洗黑錢活動,亦可提高董事對公司責任的承擔。雖其意見最終未被採納,但可見社會對此條例之反彈不少,實為政府立法不可忽視的阻力。

 

結語

新《公司條例》有損公眾知情權,削弱傳媒監察問責官員及公司董事的職能,亦限制了公眾資訊流通。去年「無國界記者」公佈香港的新聞自由「急劇惡化」,排名從34位下降至54位。政府宜再三考慮是否有讓此例生效的需要,否則香港新聞自由甚至國際地位持續受損,實對港人及政府百害而無一利。

 

 

作者:港大政政

港大政政
香港大學學生會社會科學學會政治及公共行政學會(港大政政),英文名稱: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Association SSS HKUSU (PPAA) ,成立於1973年,香港首個專注關注時政的學生組織,致力於提高學生以及市民大眾的時事觸覺及對相關議題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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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訊

ID: 29853
Date: 2013-01-25 13:30:30
Generated at: 2021-07-07 10:59:31
Permalink: https://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3/01/25/29853/國際聲譽不容毀損 修改《公司條例》宜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