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談的是愛,不是嘉許

評論對象

轉自同志公民Out & Vote

 

 

婚姻是為了嘉許?

當兩個人自願終身結合的時候,不論你是否有任何「權利」、「責任」或「嘉許」的情況下,你亦不能否認他們「締結」的關係,將這種「締結」關係賦諸予法律之上,就是婚姻。

When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have entered into the married state, they have not so much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as into a new relation, the rights, duties and obligations of which rest, not upon their agreement, but upon the general law of the State”. (Appleton C.J. in Adams v Palmer (51 Maine 480 [1863] at 483) –

 

為了阻止同性戀(別跟我說他是單純的阻止同性婚姻,大家都懂的,他們反對的原因),明光社已經淪落至可以把婚姻的定義扭曲,把莊嚴並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婚姻比喻成「大紫荊勳章」。我不禁想,如果婚姻是「大紫荊勳章」,那麼每年香港可以有多少伴侶能夠結婚?

根據政府統計處數字,2011年約有58400對新人締結方緣,而同年獲得大紫荊勳章的人數為2(_你,該年度梁振英竟然有份) 。換句話說,如果將婚姻類比成大紫荊勳章,那麼我們就要有58398對伴侶不能結婚;但我們都知道,婚姻不是甚麼勳章,不是甚麼榮譽,更不需要等待政府的「嘉許」;婚姻,只是兩個人,自願結合;為自己,為對方許下承諾,互許終身,體現愛,並且不離不棄。

 

婚姻的基本關鍵和目的是永久許諾

明光社此外亦在特別斷章取義地引用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正義──一場思辨之旅》一書,藉以支持「嘉許論」

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是哈佛大學的哲學教授,他在《正義》指出從「平權」的理念證立同性婚姻的做法,是不能成立的

「要決定政府該不該承認同性婚姻,怎可能不先為婚姻之目的、同性戀的道德地位,來一場道德辯論呢? 」(p.282)

因為「要分辨一社會制度之目的,就等於是分辨它應該推崇獎勵哪些美德。這場辯論基本上辯的是,同性結合在我們社會配不配享受到政府認可婚姻所賦予的榮譽和肯定。」(p.283)

 

簡單而言,明光社所指的,是指出桑德爾認為平權不能作為支持同性婚姻的理據,而是應該以「配不配」作考慮,從而得出「同性婚姻有甚麼值得社會肯定、讚揚、歌頌」的結論。(按:其實桑德爾並無公開表達其立場)

但同時桑德爾在正義的開放式課程時引用Marshall法官指婚姻的基本關鍵是伴侶彼此的永久許諾,而不是生育的結論。在這個結論下,為何同性婚姻不配得到肯定?

 

轉自網上Youtube 片段《正義:一場思辨之旅節目》

 

其實參考這個結論,我們應該可以得知婚姻根本不是為了「嘉許」;即使婚姻的確會帶來一些「嘉許」;例如稅務優惠、簽紙做手術等等。但賦予這些「嘉許」的目的,是讓兩人的關係可以繼續延續下去,可以讓兩人繼續體現愛;而不是兩人為了「嘉許」而才去體現愛,延續關係。

 

借鑑異族通婚

在探討「配不配」這個話題下,種族通婚是不可能不被提及的話題。因為在1950年代之前,異族通婚是違法的。 

 

Loving v. Virginia

Loving,這裡指的不是真的是「愛情」,而是一個美麗的巧合,剛好原訟人就是姓Loving。在1950年代,當時還是奉行「種族隔離」政策,當時的有色人種與白人人種不論用餐、上課、交通等都是分開的。而原訟人Richard Loving(白人)卻「不幸地」與其妻子Mildred Jeter(黑人)相愛,違反了當時的法例嚴禁白種人與其他有色人種結婚。法官在判詞中,還明確地指出全能的上帝創造了白人、黑人、華人、馬來人及印第安 人等多個種族,並將他們放到不同的大陸之上,就是表明了上帝並不允許異族通婚。

(原文:"Almighty God created the races white, black, yellow, malay and red, and he placed them on separate continents. And but for the interference with his arrangement there would be no cause for such marriages. The fact that he separated the races shows that he did not intend for the races to mix.")

而當時的社會對於異族通婚的態度就是理解他們為「違反上帝旨意」,並且認為禁止異族通婚可以避免血統腐化。最終原訟人夫婦被判一年監禁以及禁止踏入維珍尼亞州(官譯:弗吉尼亞州 :o));直至美國最高法院在1976年一致通過禁止異族通婚違反憲法,自始才為異族通婚解禁。

為何要提及這一起案例?因為當時的年代,與現時同性婚姻的爭辯也很像。但現今我們都知道,異族通婚可以與其他婚姻一樣送上祝福。

 

同性婚姻與異族通婚不一樣?

當然,總會有人指同性婚姻與異族通婚不一樣。而理由一樣不外乎是「宗教」、「傳統價值」、「道德」、「引發社會混亂」,偏偏這些理據,全部都在當時的異族通婚提及過。

宗教,即是根據聖經,讓法官在判詞指出「上帝不允許異族通婚」的結論,與「同性戀是罪」的理論相同。

傳統價值,就是白人至上的價值,為了保障白人至上的傳統價值,不可以允許異族通婚,與現時指出「一夫一妻是中國傳統價值」的謬論相同。

道德,也是指出異族通婚是不道德的,因為黑人是奴隸嘛,你與奴隸通婚根據不可能是道德的。

引發社會混亂更是同出一轍,都是指出通過異族通婚或同性婚姻將會導致人獸交、亂倫等合法化。

 

Marriage vs Union ?

或許有些人會執著於婚姻(Marriage)是宗教下的意思,應該要跟從聖經的指引嚴格要求;只不過,這是不是等如沒有宗教信仰的人就不能締結?或許,Union(我唔知中文點叫),會是一條合適的出路。但是,在他們執著於聖經不允許同性婚姻的同時,我希望他們也明白……

作者:Silver Wong

法律行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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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訊

ID: 30896
Date: 2013-02-08 00:00:05
Generated at: 2021-07-07 11:17:55
Permalink: https://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3/02/08/30896/婚姻,談的是愛,不是嘉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