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性不執法已損害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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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於:http://bmlty2000.blogspot.hk/2013/02/blog-post_21.html

(讀者 Abdiel Adams 攝)

 

兩天前筆者從蘋果日報網頁看到一則有關香港青年關愛協會banner的新聞,新聞中的一段內容,觸動了筆者的神經:

『另一青年李先生也曾作投訴,警方卻回覆指,「話律政司落咗order(指示),唔做得」,原因是橫額屬於法輪功與青關會的政治抗爭,警方不適宜參與。』

當我看見律政司指示「唔做得」的理據時,我感到十分訝異。如果事件涉及兩個團體間的「政治抗爭」是警方不執法的合理理由,那麼按此邏輯,社運人士堵馬路,警方又是否應該「因事件涉及社運團體和政府/建制派間的政治抗爭」而不執法?這個邏輯明顯是荒謬的!事實上,警方對於反政府的社運人士向來從不會按這個邏輯而不執法,相反,近年對社運人士的執法愈趨頻繁, 對他們示威時的活動範圍也愈加收窄,甚至為了保存「國家領導人的面子」,不惜濫用其公權力,打壓示威者的言論和人身自由。警方及律政司基於政治因素選擇性地執法或不執法,而且是公然地這樣做,對執法的公正性、法治和公義已經構成了損害。

 

而且,這次事件並不是孤例,2月19日的蘋果日報就報導了警方不起訴在前年9月替補機制論壇事件中對長毛梁國雄「叉頸」的兩名長者1。與青關會banner事件一樣,這件事也是涉及兩個團體的政治性質事件,警方同樣未到對親建制/北京人士提出檢控,可是,這次警方卻對六名衝擊論壇人士拘捕並作出起訴,並聲稱「絕不容忍任何暴力或違法行為」。這次警方雖然未有公然以政治作為不檢控兩名長者的理由,但卻明顯在同一事件上採取雙重標準,尤其「叉頸」事件有傳媒照片及片段作証,而衝擊論壇者「沒與任何人士有肢體碰撞」,警方只在『一名在場證人聲稱「害怕受傷害」』就提出檢控,這是明顯的雙重標準;而且論嚴重性,叉頸遠比「令在場人士害怕受傷害」嚴重得多,可令被「叉頸」者的頸動脈受傷、因頸血管受壓而腦缺氧、呼吸困難導至窒息等情況,隨時對身體造成永久傷害甚至死亡2。對這麼嚴重的襲擊者姑息,卻對沒有肢體碰撞的「衝擊者」嚴厲執法,這樣合理嗎?符合公義嗎?

 

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曾提及過法治有四個層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3,也就是,法治不僅是政府制定法律並按照法律施政,而且亦需要有一套憲法限制政府的權限,更高層次的法治還包括法律對社會公義-自由、人權、民主、弱勢社群基本生活-的保障。選擇性地檢控反政府人士,並運用限制言論自由的公安惡法,是違反了「以法達義」的原則;因為政治原因而選擇性對違法人士不予檢控,似乎連「有法必依」也未能完全做到,若果此風一長,對香港法治將影響深遠,這是我們必須注意的。

公權力對法治的影響,不比司法獨立輕,卻比司法獨立較難為大眾發現。要捍衛法治這個核心價值,我們除了要捍衛司法獨立和反對釋法外,更要小心公權力悄悄地對法治作出難以被大眾發現的損害。只希望那些批評社運人士行動過激者在看到這些新聞時,能想起法治和公義;筆者也希望一眾捍衛法治和公義人士與其他人談及這些事件時,能向他們解釋這些事件對法治的影響。

p.s.:為免被指控誹謗,特此聲明:以上內容是由相關新聞報導內容作推論,請讀者自行判斷新聞報導內容是否真確

 

  1. 詳見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30219/18169836 []
  2. 詳見http://doctorfat.wordpress.com/2008/08/01/叉頸對身體無害?/ []
  3. 詳見http://www.inmediahk.net/node/24005,原文於2005年4月7日載於明報 []

作者:仁筆

香港公開大學應用社會研究榮譽社會科學學士畢業生,曾擔任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主席及學生會評議會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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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訊

ID: 32013
Date: 2013-02-22 12:42:43
Generated at: 2021-07-07 10:38:06
Permalink: https://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3/02/22/32013/選擇性不執法已損害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