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載於:捷學的哲學)
我在《輔仁媒體》裡看到這篇文章《女性性自主VS男人負責任?》,覺得作者的論證沒有道理,於是決定撰寫此文反駁。
整篇文章,作者企圖主張「對於女性懷孕,男性無需負上任何責任」。他的論證非常簡單,可以歸納為一個前提:「從性行為到生孩子,做決定的都是你(女性)」。
他的論證可以寫成如下:
(1).從性行為到生孩子,做決定的都是女性。
∴(2).因此,對於女性懷孕,男性無需負上任何責任。∵(1)
首先,我認為(1)會遇到極多反例,例如強姦、性侵等性行為,做決定的都不是女性。按照同情理解原則,我認為作者想說的是「一般自願的情況下,進行性行為導致懷孕,做決定的都是女性。而且,從懷孕到生孩子,在途中決定是不是生孩子的,都是女性。」
由於現在作者主張的是關於懷孕的責任問題。所以,「從懷孕到生孩子,在途中決定是不是生孩子的,都是女性」這個前提無關主張,我暫時刪去不理。
那麼,現在我們可以將作者論證修改成如下:
(1*).在一般自願的情況下,進行性行為導致懷孕,做決定的都是女性。
∴(2).因此,對於女性懷孕,男性無需負上任何責任。∵(1*)
這樣修改之後,(1*)還是有問題的。顯然地,性交是兩人互動的行為。一個性行為,當然是兩個人決定才能成事,為何作者能說成「做決定的都是女性」?或許,作者想說的是:「無論男方如何渴望性交,最後(自願)性交可否成事,都是由女方決定的,因為女方只要拒絕,男方就無從成事。」
但這樣的說法無道理,因為同樣的情況也適用於男性:「無論女方如何渴望性交,最後性交可否成事,都是由男方決定的。因為男方只要拒絕,女方就無從成事。」由此可見,(1*)是錯誤的,沒有任何理由說明一個自願的性行為純粹只是女方的決定,而不是雙方的決定。如果性行為都是雙方決定才能成事的,那麼當然兩人都需要為這個行為負上若干的責任。
另外,更令人覺得邏輯混亂的是,作者說:「你的男人苦苦哀求、威逼利誘嗎?你若是不想做、不想用這個方式做、不想在不安全的情況下做,男人卻要你做,豈不是從一開始就侵犯了你的性自主權。」作者像是也知道,一般所謂的「自願」的性行為,不一定是真的那麼自主,也是有可能女方受到男方「威逼利誘」才成事的,但他卻覺得這裡的責任還是歸於女方的決定。然而,如果男方是通過威逼利誘的方法,使女方答應進行性行為,難道男方真的不需要負責任嗎?
試想像「利誘」的性交易:
男方答應女方進行性行為後付上一舊水。女方接受了這交易,於是兩人發生了性行為。
在這個事件裡,我相信任何人,尤其是男人,都會認為男方有責任付上那一舊水。但為什麼人們會看不過眼?這是因為,男人在性交前曾作出承諾會為女方付上一舊水!(連一舊水都不肯付?太離譜了吧!)
讓我們再設想一般的情景:
男方答應女方,如果發生性行為後,女方真的懷孕便會照顧女方。女方相信男方,於是兩人發生了性行為。女方最後真的懷孕了。而男方卻要求女方自行墮胎。
同樣地,男方作出了承諾,而最後男方卻要求女方自行墮胎,這便違反了當初的承諾,基於我們有義務實踐自己對他人的承諾,這樣男方當然是有道德責任。
當然,我明白為什麼有些人看了這篇文章便感到有多少認同感。因為今天,在香港,討論性行為的法律問題,人們都注意到法律似乎有偏袒女性之嫌,將大部分責任都歸屬於男方。
我認為這種質疑是有道理的。有關未成年性交的判決,法律都把大部分責任都歸屬於男方,這是因為法律假定了男方的在性方面的主導性較強,女方只是被動的角色。但這種假定不一定正確,至少不是適用於所有情況。尤其是在現今世代,女性的自主權確實漸漸地解放(雖然緩慢),愈來愈多女方在性方面不再是被動的角色,而是漸漸與男方平起平坐。法律也需要隨著時代的實際情況而改變。在任何情況下,假定女方在性方面都是被動的角色,我並不認為合理。
最後,我非常認同,我們應該正視女方在性行為中應該負上怎樣的責任,而不應只把責任歸咎於男方。但我們也不能因而下結論說,對於女性懷孕,男性無需負上任何責任。
P.S.或許,作者的論旨是想曲線勸勉女性不要依靠男人,或藉此勸女方進行性行為前要三思而行。但我認為這樣的勸阻達不到作者預期的效果,因為如果以扭曲事實的方法勸告女性,通常只會有更壞的效果;相反,認清男女雙方的責任與權利,才會令女性更明白自己在兩性關係之中的角色。而且,更大的問題是,不少人對此文表示認同,因此我覺得有需要撰寫分析,至少可以以此作為公民的思辯訓練,既使「認真就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