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聞報道,日本首相安倍晉三聲言修憲是他的「歷史使命」。曾受日本侵略之害的東亞諸國,往往只著眼於安倍意欲修改憲法第九條 - 所謂和平條款 ((現行《日本國憲法》第九條明訂國家永久放棄發動戰爭,以及一切武力威嚇或以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紛爭的手段。自民黨提倡的修憲,則改為「不使用」武力威嚇或以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紛爭的手段,並設立「國防軍」,以首相為最高指揮官。)) - 及擔心日本的軍國主義因此死灰復燃。
但其實在第九條以外,自民黨的修憲草案有更多令人擔心的細節,而這些細節帶來的影響,甚至比修改第九條來得更深遠。本文嘗試鋪陳自民黨修憲草案的具爭議條文,並略作說明,旨在讓讀者有初步的了解。本文引用2012年4月27日自民黨的「日本國憲法改正草案」,原文為日文,由筆者自譯。
憲法前言(節錄)
日本國是擁有長久的歷史與固有文化,並擁戴國民統合之象徵之天皇的國家。
日本國民以國家與鄉土自豪,持守氣概,在尊重基本人權之同時,尊崇和諧,在家族與社會全體互助配合下,形成國家。
我們重視自由與紀律,守護美麗的國土與自然環境,振興教育與科學技術,通過具活力的經濟活動使國家成長。
日本國民,為使子孫繼承優良傳統及使國家永續,在此制定本憲法。
第一章 天皇
第一條加入「天皇為日本國之元首」,並為日本國及國民統合之象徵。
新增第三條,訂明國旗為日章旗、國歌為「君之代」,日本國民必須尊重。
第三章 國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本憲法保障之國民自由及權利,在國民不斷努力下,必須予以保持。國民不得濫用此等自由及權利,須有自由及權利必伴隨責任及義務之自覺,常不違反公益及公共秩序。」
第十三條「全體國民作為人而受尊重。對國民追求生命、自由及幸福之權利,在不違反公益及公共秩序之下,必須以最大程度在國政及立法上予以尊重。」
第二十條 第3項「國家、地方公共團體或其他公共團體,不得進行特定宗教之教育及宗教活動,惟不超越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則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第2項「前述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及其他一切表達自由,如用以進行有損公益及公共秩序之活動,或以該等活動為目的之結社,均不得承認。」
第二十五條「國家在國民的合作下,必須致力維護國民得以享受良好之環境。」
第十一章 最高法規
現行第九十七條「本憲法保障之日本國民基本人權,乃人類歷經多年為爭取自由而努力的成果。此等權利過去堪受多重試鍊,確信乃係對現在及將來之國民不可侵犯之永久權利。」,自民黨的修憲草案將此條刪除。
新設第一百零二條「全體國民必須尊重此憲法。國會議員、國務大臣、裁判官及其他公務員,均負擁護憲法之責任。」現行憲法有關天皇及攝政須尊重並擁護憲法的條款被刪除。
簡單而言,除了「修改和平憲法」外,自民黨的草案尚有以下的爭議:
1. 將天皇置於國家元首的地位,並刪除了天皇須尊重及擁護憲法的規定。
2. 加入了許多束縛國民思想言行的「義務」,例如必須尊重憲法、國旗、國歌,保護環境等。
3. 埋下了以保障公益及公共秩序而限制國民自由及權利的伏線。
4. 強調集體而輕視個人,現行憲法「全體國民作為個人而受尊重」改為「全體國民作為人而受尊重」。強調權利必有責任及義務相隨。
這樣的修憲,無疑是開歷史倒車,將憲法的性質完全顛倒,由束縛政府變成束縛人民,將日本帶往集權、專制的懸崖。無疑「和平憲法」是盟軍強加於日本的,但到了今時今日,似乎變成了一個頗為理想的楷模。理想不能完全達致,或許尚且可以原諒(正如除了日本,世界絕大部分國家都仍有軍隊),但侵害最基本的人權、自由,我們卻不能坐視不理。生活在華文世界的我們,目光放遠大一點,不要只執著日本有沒有軍隊,看看更可怕的細節中的魔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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