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載於:普世頻道)

看罷明光社的文章《由「事實」婚姻關係帶來的全新家庭「責任」》,心裏非常不安。
明光社文章關注平等機會委員會近月的諮詢,特別是《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檢討建議,加入對「事實婚姻關係和前度關係的保障」。文章稱這樣是「悄悄地將『家庭』定義修改」,又舉例A先生與不同女士同居後再與另一位女士結婚,文章道:「假如A先生在結婚後同時有小三、小四,則其『直系家庭成員』將繼續擴闊。」然後文章附有一圖,展示這段複雜的關係及其延伸親屬。
之後文章再舉一例,以平機會的個案,把照顧「兒子」換成照顧「情夫」。又指老闆可能因持守一夫一妻信念,拒絕批出假期或調配工作讓事主照顧「情夫」,而觸犯歧視條例。
令我不安,是因為這篇文章,反映明光社關心家庭的定義與規範,多於關心每個人每個家庭的實際需要。
就平機會作出的檢討修訂,我們不妨運用想象力,想象一下這些「事實婚姻關係」和「前度關係」個案背後可能的具體情況:
一、有一對情侶同居而未結婚,其中一方突然遇上意外,另一方希望到醫院探病和照顧情人,如因此遭解僱,並不受現時歧視條例保障;
二、有一對夫妻,其中妻子患了血癌,公立醫院實施「貴藥名單」後,每月需要支付15000元藥費。夫妻二人薪酬每月合共三萬元,因此未能獲得任何補貼或資助。然而二人仍在供樓要付房貸,又擔憂未來有更多不確定的醫療開支,夫妻決定離婚,讓妻子獲得更多醫療補貼。在這個情況下,丈夫對「前妻」的照顧如導致解僱,不受現時條例保障;
三、有一對女同志戀人,已經同居七年,有「事實婚姻關係」,卻因沒有同性婚姻而未能結婚。幸而家人早已接納她們,年紀老邁的媽媽,更在丈夫過身後,與女兒和女兒伴侶同住。媽媽後來中風,女兒和女兒伴侶輪流照顧媽媽,女兒伴侶如因此遭解僱,並不受保障。
法律應該照顧的,是定義上還是具體的家庭?
這些「事實婚姻關係」或「前度關係」,並不是主流規範的關係。故此,他們更加沒有「責任」,要去照顧對方,甚至照顧對方的父母和子女。然而人間有情,雖然某些關係未被主流社會認可,但人與人之間的愛和照顧,可以超越「你不是我的法定伴侶(的XX和YY)」。
人權法的精神,是一些實實在在的需要,不會因為社會的成見而受到歧視;正面來說,就是希望看到人的需要,並給予最大的滿足和協助。
明光社文章令我不安,是因為文章只關心是否「符合標準家庭定義」,而忽略背後具體人的掙扎和需要,也無視人世間超越主流規範的情與義。長期這樣思考事情,只關心是否符合標準和規範,活在「定義」的世界裏,忽視具體家庭的需要,會讓人變得冷酷無情。如果是因為基督教的教條,讓人變得無情,令公共政策忽視人的真實需要,是我們的罪過。
明光社文章的「複雜關係圖」,會混淆視聽,讓人看不到裏面的情。如果純粹是一個男人有多段情侶關係,不論現時或過去,並不是《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要保障的對象。要受到保障,必須是這個男人,有照顧這些親屬,才會受保障。如果明光社文章裏的A先生,既照顧前前同居女友的兒子,又照顧小三的母親,再照顧法定妻子的父親,我反倒敬佩他這位照顧者,他把自己無私奉獻給很多人,而我認為這樣的人在照顧這些親屬時,應受到保障。
就算以明光社文章裏最極端的例子來想象:一位已婚婦人,因為要照顧情夫,而希望僱主協調工作安排。首先,這位婦人要與情夫同居、互相依賴或財務分享到一定程度,才算有「事實婚姻關係」。如此,我們要問,她與法定丈夫發生甚麼狀況呢?她經常不回家,丈夫也不找她的嗎?還是他們的關係,已是有名無實?其次,這位婦人要照顧情夫,情夫可能身患頑疾,或突然遇上嚴重意外。如果純粹是想大家都在星期一放假,相信難以構成「照顧」,平機會也不會審理這個案。
說回基督教,到底耶穌是怎樣看待家庭呢?在馬可福音三章35節中,耶穌這樣說:「凡遵行神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弟兄姐妹和母親了。」看來耶穌的定義,比起平機會的「事實婚姻關係」更為廣闊,不需要有情侶關係,也不需要分享財富和同居,只要遵行神旨意,大家就是一家人,因使命而成家。
說到分享財富和同居,早期教會的確如此行。在使徒行傳二章44至47節,「信的人都在一處,凡物公用;並且賣了田產家業,照各人所需用的分給各人。他們天天同心合意恆切的在殿裡,且在家中擘餅,存著歡喜誠實的心用飯,讚美神,得眾民的喜愛。主將得救的人,天天加給他們。」
基督教的家庭,早就超越血緣與姻親觀念,大家因為同一信仰,就可以住在一起分享田產,又一起吃飯禱告。這個大家庭,還可以持續增加人數呢!
這樣相較之下,平機會對「家庭」的定義只包括「事實婚姻關係」和「前度關係」,以基督教眼光來看,實在過於狹窄。希望有一天,平機會可以連沒有事實婚姻關係,但有實質照顧關係的人,都包括在保障範圍內。讓人與人之間彼此的愛護和照顧,能夠超越血緣和姻親;讓這些無私的照顧者,能得到社會的肯定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