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來自手機遊戲正義聯盟的電影劇照)
在香港,最低合法性交年齡是十六歲。換句話說,在香港扑野有minimum charge,你最少要活夠十六年。我猜這法律的存在是為了保障心智未成熟的兒童,因為他們沒有自由意志,所以要用法律去保障他們的安全。
可惜法律是一視同仁,沒有例外的,問題就來了:一個人心智是否成熟,有沒有獨立思考能力,不一定跟年紀有關。早熟的,十六歲前就懂事了。不成熟的,不會由十六歲吹蠟燭那一刻就變得成熟。
21歲補習老師戀上15歲學生,如果是小說情節就是浪漫,如果是外語電影就是藝術,但如果是蘋果動新聞就是變態了。
整件事對我來說是六個字:法治意識薄弱。相方不是初相識,是認識了很久才開始拍拖,女方更陪同男方求醫,在我角度看是很負責任的關係,可惜沒有人意識到大家做的事根本不合法,因為對他們來說這是一件自然不過的事。
這種關係,相比起成年人士玩one night stand,援交,玩apps約炮不是更成熟更負責任嗎?你會陪一夜情對象去看醫生嗎?記得名字再說吧。
至於有沒有什麼猥褻或煽惑的行為,真的只有當時人才知道。但若果你問我,我當然覺得15歲根本不需要煽惑了。
如果你不是男人,試試問你身邊的男性,15歲懂事了嗎?知道性愛是什麼一回事嗎?當然知道了,雖然當年沒有互聯網,性教育課也只是輕輕帶過,但早已經找到家裡藏鹹片Playboy的位置了吧?要不然就是趁同學家裡沒有人一起看。Yes周刊也有Miss Sex專欄吧?沒有互聯網的年代,連姊妹雜誌也是自瀆的材料啊。
更何況現在是有thisav的年代,男生們有什麼沒有看過?這年代連中一生都在後樓梯初嘗禁果了,何況15歲?
15歲,剛好是最有慾望但又最壓抑的年紀,有女朋友了,又何用煽惑?是狗衝才對吧?
15歲也該有自由意志,懂得說不,你老媽子要你喝碗湯都難了,對女生說不就不行嗎?
所以年紀小不代表一定是心智不成熟,我反而覺得有很多成年人更不成熟,法律應該禁止他們談戀愛。
我認識一位女士,她男朋友喝醉後會很暴力,對她拳打腳踢。有次在卡拉OK門口被他扯住頭髮「車」埋牆,頭破血流,有路人見到立即阻止並威脅要報警,男的離開了,路人們把她送上的士,她卻不是回家或去醫院,而是兜個圈找回自己的男朋友。
亦聽聞過一位男士,為了追求他的女神,不惜蕩產傾家,碌爆卡連min pay都沒有錢還。女神追到了,卻欠下幾十萬債,最後要父母幫忙還債。
性交轉運,買點數卡,濫交染病,懷孕閃婚這些更加是多不勝數,不然這社會怎樣製造出逼嬰兒玩ice bucket challenge的腦殘父母?
這些人都不年輕了,卻不懂得處理感情,連基本性知識都沒有,應該禁止他們性交才對。
說到這裏,應該會有很多人鬧我鼓吹未成年性行為。當然不是了,醫生報警是盡責的做法,當時人亦沒有籍口。
我只是覺得,如果法律是不考慮人情,那麼應該與時並進一點,不要把浪漫變成悲劇。
男女之間,情愛之事,大家不是不懂。情到濃時,對錯的確是糢糊點,明知是不對卻無力說不,就差那一下衝動,就發生了。為了愛情,再蠢的事也做過吧?成不成年都沒有例外。為什麼我們戇鳩就是浪漫,他們相愛就是犯法?
有專家說,男生初夜後下體受傷疼痛,可能會做成陰影。我卻認為,肉體的傷易好,年輕人皮外傷好了又硬起來了。但萬一自己女朋友真的因為他們做了愛要判刑,這心理陰影應該更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