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衛本土正因追求自由

光復本土

 

自雨傘革命以降,各路本土派組織如雨後春筍。惟至目前為止,雖有本土論述,但尚未建立完整理論1,尤其未有解答最根本的問題:為何保衛本土。固然能以道德直覺(moral intuition)認定保衛本土利益是理所當然,但若本土利益與其他道德標準(如個人自由、人權等)衝突時,或會令本土利益凌駕於自由之上,演變成所謂的「法西斯主義」2。又假若要本土自由兩者兼得,則需要釐清兩者關係,尤其是如何平衡兩者。由於現今仍未有相關理論,使部份涉獵政治哲學的人(如某周姓博士)質疑甚或批判本土意識,制限本土意識的傳播。

自由主義為當今最具影響力的政治主張,眾多耳熟能詳的政治理論皆出自自由主義,如三權分立、社會契約等。若本土意識不能容於自由主義,將使本土意識於政治討論中變得脆弱,變成只能依靠直覺甚或民粹方能生存的理論。可是,現時論者引用自由主義時,多以此批評本土意識,致使部份本土派人士誤以為自由主義必然違反本土利益,並支持大愛左翼、和理非非。若自由主義是此般理論,想必無法催生美國獨立戰爭及法國大革命,更無法戰勝納粹德國及共產蘇聯。若然誤解未能化解,最終將使本土意識淪為少數人的教義,無助捍衛本土利益。

 

是故在此拋磗引玉,建立一套理論連結本土意識與自由主義,並提出兩點:一、本土是自由的基礎;二、本土意識是捍衛自由的結果。整套理論建基於兩個前設:

一、深圳河以南及深圳河以北分屬兩個社會。深圳河以南固然是香港,但本文避免使用「中國」描述深圳河以北土地,一來為避免「文化中國」、「政治中國」的歧義,二來由於「中國」一詞包含太多情感(不論正面或負面),為免感情干擾分析,故此避用。同理,「民族」一詞因包含歷史、文化等元素,故以較為中性的「社會」代替。此外,於稍後討論中,「社會」亦較「民族」適合。由於已有不少文章解釋深圳河南北的差異,本文在此不贅。

二、自由是社會最主要的價值,個人自由應予以尊重及保障。這基本是自由主義的立論,但部份人如社會主義者或社群主義者(Communitarianist)等或許反對以個人自由為先。雖然本土意識或可建基於這些理論,但本文只集中討論自由主義,為免重心移向討論個人自由的重要,故將其定為前設,有意探討可自行Google。

 

理性(rationality)為個人自由的基石

自由主義者相信人類是理智的(rational),而理性是支持個人自由的原因。例如John Stuart Mill就提出當人為自己作抉擇時,只有自己最清楚自身的情況,亦只有自己的抉擇最為符合自己的利益。因此,有效益(efficient)的社會是尊重個人自由的社會,政府或他人干預個人自由都不符效益(inefficient),只有當個人行為傷害(harm)到他人時才可阻止。Friedrich Hayek 亦指出自由社會由眾多公民組成,而公民的行為取態亦各不相同,根本無任何人能夠理解所有公民的取態並求得社會整體的利益,故此所有藉社會利益為名,干預個人行為的政策都不符效益。唯有使公民可按自己的知識及經驗行動及探索,方可為社會尋求最大利益。John Rawls亦假定人類是理智的,並指出人類的理性使其希望創造公平的社會制度以利各人追隨其人生目標。於是當眾人於原初狀態(original position)為社會訂定規範時,眾人會總結出正義論(包含自由及平等兩原則)以利眾人。

由於理性是自由主義的基石,故此攻擊自由主義的人往往認為個人的理性不能為社會謀求最大利益,甚至質疑人類是否理智。另一方面,自由主義者多認為若部份人不能理智行事,合理地限制其個人自由亦可接受,其中最易理解的例子為孩童。由於孩童心智仍在發展,未必清楚其自身情況,故此家長可為教養孩童,適當限制其自由。此外,若有人故意摧毀另一人的理性,則與侵犯其自由無異。例如下藥迷惑一人,使其神智不清,即使並無禁錮或制止其行動,亦視同侵犯自由。又例如恐嚇一人使其只能依施暴者的主意行事,雖然依從施暴者合情合理,但亦是侵犯自由。

 

理性建基於經驗及規則

雖然自由主義假定人類是理智的,但各派學說對人類理性的理解或有不同。Hayek歸納出兩種對理性的理解3。第一,rationalism4。這種理論認為人類能夠理解所有資訊,運用足夠的知識,行使理性而得出最好的決定。最容易的理解是Jeremy Bentham提出的功用主義(utilitarianism):他認為社會應該盡可能為最多人提供最多的快樂(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the greatest number),並提倡廢除混雜無章的普通法,以理性重新制定法律。此外,Hayek亦認為因為J-J Rousseau的社會契約論及Rawls的正義論皆提出人類有能力從頭訂定社會的約法,故亦屬此一理論。第二種理論Hayek稱之為anti-rationalism,這不是否定理性,只是反對rationalism。這種理論認為人類的理性必須建基於經驗及現行社會的規則,人類不能憑空行使理性,更不可能重新創造社會。這種理論最初由保守人士為反對啟蒙時代的自由風氣而提出,但由於法國大革命最終演變成恐怖統治,使部份自由主義者意識到人類若不受制約,將無法行使理性,更會損害自由。

本文採用anti-rationalism,因為筆者個人覺得anti-rationalism更能令人信服。此外,以rationalism亦難以說明何以香港獨一無二,必須捍衛。以較常引用的社會契約論為例,假如我們捍衛本土的原因只是主權在民,反對專制統治,反對外族侵入香港,則假設今日有一自由平等民主國家(如加拿大),容許香港人移居成為公民,香港人可參與該國政治,自由受到保障,能夠融入當地社會,享受更美好的生活,這是否代表我們要放棄香港,移居該國?而事實上,不少人前仆後繼,移民外國。筆者相信本土派大多身土不二,蔑視移民,故此就必須證明香港對我們而言是無可取代。

於解釋何以anti-rationalism能支持本土意識前,要理解經驗與規則對理性的關係。假若有日睡醒,發現自己突然身處野生叢林中,一無所知,不知下一秒會否被猛獸襲擊,那時就不可能理智地行動,更遑論在森林中得到自由。我們只能小心翼翼,慢慢摸索叢林的規律,再依情況行事。只有我們收集到足夠的資訊,才能算是理智行動。又舉一例:相信人人都懂得玩大富翁,因為大家都懂得大富翁的規則,可以因應規則決定如何取得勝利。但若現在取消大富翁的所有規則,玩家則不可能理智地遊玩,最後只能亂玩一通。要行使理性,就必需清楚現時的狀況,知道行事的後果,及能夠推測對方的行動。這不是要求決定絕對正確,而是要令我們能理智地計算應否行動、如何抉擇,而經驗及規則就是計算的基礎。相反,若對世界一無所知,對社會運行的規則一竅不通,即使不受約束,仍不能稱作自由。

 

社會就是由遵循同一套規則的人組成

《香港城邦論》提出香港為華夏遺民組成的城邦,相反契丹早已丟失華夏文明。至於《香港民族論》則直接指出香港人與中國人為兩個民族,兩地文化相異。雖然理論各異,但皆認為深圳河南北已是兩個社會,兩者分別在於解釋為何不同。

Hayek認為社會由不同規則支配。或許有人以為社會的規則必是高深的學術討論,但社會的規則除法律外,亦有不同規矩,如文化習俗、生活習慣、市場運作。舉些生活例子:於扶手電梯上靠右企,留空左側供人行走;又例如不會隨地便溺,或只容許小孩於陰暗處便溺,都是規則。社會就是一群有相近習慣、風俗的人共同生活的地方。社會的規則由眾人經過千百年,從實踐中逐漸訂出。雖然種族、語言等亦有所影響,但不能單純以此定義一個人是否屬於一個社會。例如有華裔移民後代生於美國,長於美國,一向遵循美國社會的規則,此人自然是美國人。若然兩者文明不同(按城邦論),或公民民族不同(按民族論),則必然分屬不同社會。由於各個社會的歷史、地理、經濟等情況相異,演變出的規則亦有所不同。社會的規則由前人歷經千百年,因應不同情況演變而成,故此各個社會的規則皆有分別5

誠然,即使於同一社會中,眾人實踐的規則會有些微差異6。例如香港仍然有人於扶手電梯上不會靠右企,但我們亦不會因而認為這些人不是香港人(當然,配合其他資料,如衣著、言談、舉止等,我們仍能分辦這些人是否本地人)。由於一個社會的規則繁多,雖然我們可以客觀歸納出一個社會的部份規則,但幾乎不可能列舉出定義這個社會的所有規則,不過又已烙印在我們的認知中。舉隨地便溺為例,筆者記得小時候,小孩可於溝渠邊小便,但我們不會定義何謂小孩,亦不會認為小孩能於所有地方的溝渠皆可小便(如在鬧市的溝渠),但我們卻能分辨在哪些時候,在哪些地方,哪年紀的小孩可以稍作方便。這些不是由死硬的規則決定,而是由我們從觀察及實踐中發掘。所以我們在實踐這些規則上或許有差異,但只要是無傷大雅的差異,我們就不會覺得大家所遵循的規則不同。故此,要定義一個人是否香港人,除卻客觀分析此人有否遵循香港人所遵循的規則外,亦涉及主觀觀察:究竟這些差異有否牴觸這個社會的規則。尤其在自由社會中(相對傳統封閉社會而言),眾人的生活習慣、追求的價值等都相距甚遠,故更不能依賴死硬的定義來評定一個人是否屬於社會的一份子7

 

本土意識就是守護社會的規則

前段提到只要熟悉規則的人才能行使理性。故此我們的先祖開展群居生活後,就制定各種規則,從觀察與實踐中,熟習社會的規則,並加以改善及演進。亦因而組織政府,執行法律,確保公民遵守部份較為重要的規則,此點可見諸John Locke的《政府論》。不過,社會不能依靠政府執行所有規則,一來如先前所述,自由社會的規則多具彈性,而官僚則只能依照律法行事,故難以交由政府執行,二來社會規則或因環境變遷而調整,又或由公民於實踐中探索最好的履行方式,故由政府執行將使社會失去演變的能力,違背自由社會的目的。故此,這些不能由政府執行的規則只能交由公民直接執行。例如玩大富翁多為親友耍樂,難有裁判,故規則只能由玩家自覺遵守,並於有人犯規時直接提出。又或於遊玩中,可於官方規則之上自行創造house rules,改良遊戲。

放諸現實,自由社會就有不少團體,又或個人,以議論、示威等方式,維護、澄清、或改良社會的規則。但由於行動的最終目標是捍衛自由,故有幾點需要遵守:

捍衛的規則必須是社會共通的。Hayek認為自由社會的規則是general and abstract。General指這些規則必須適用於社會所有人,不能只針對個別特定個人或團體,以避免捍衛規則變成捍衛特權。例如歧視特定性別、種族的規則應予以廢除,不應捍衛。當然,有些規則旨在保護特定團體,如小童。這種情況下,有關規則必須得到該團體以及團體以外的人同意。如不論小童抑或成人,都會同意小童應受到保障。Abstract指這些規則在所有時候都適用,當然有法律會訂明能夠執行的時候,但不能針對某個已發生或將會發生的情景。

捍衛的規則不可侵犯自由。自由包括以理性抉擇的自由。如果有規則限定公民只能信奉某個宗教,或只能遵守某套價值觀,如儒家思想,那都是侵犯自由。如果只是限制進行某種行為(如禁止殺人、盜竊、隨地大便等),只要合理(如這些限制是社會共通的,或目的在於保障他人自由),則這些限制不屬侵犯自由。

捍衛規則的行動不得不成比例地(disproportionately)侵犯自由。這視乎該人所牴觸的規則,如若該人殺人,那限制他的自由實屬合理。不過,這些重要的規則多已成法律,故捍衛這些規則的責任已交予政府及法院8,執行私刑就變相是不成比例。一般的社會壓力,如輿論,斥責等,只是代表一些行為不受社會歡迎,不算侵犯自由。因為社會壓力是由公民自行決定是否施加,並留有空間予對方決定是否繼續令人生厭的行為,是自由社會最常用的方法。

 

最終的價值是自由

筆者相信自由是普世價值,如果上述推論無錯,本土意識理應適用於世界各地,不應只局限於港中衝突的討論。而且,本文提出的理論並無提出何種出路(如城邦、獨立、歸英、自治等)最能捍衛香港,因為這些是政治策略的範疇,因應實際情況決定,只要這些出路能有效保障自由、捍衛本土,則可應用。

有評論認為鼓勵公民自發行動,捍衛本土,將會使社會分化,不利建立自由、民主、平等的社會。但這些評論誤解自由的本質。正因為無人能夠得知甚麼價值觀,甚麼規則才是最好的,所以珍視自由,使人人能夠以自己的想法行動,不斷發掘,又互相否定。故此自由社會不代表有效率,不代表和諧安定,甚至是相反:不同想法的人不斷吵吵鬧鬧。歷史上有三種人反對自由社會的吵鬧:保守、法西斯、共產,但他們接二連三被喧鬧不堪的自由社會擊潰,這就是自由的韌力。

 

  1. 固然城邦論較為完整,但有不少本土派反對,尤其恢復華夏及永續基本法的主張。 []
  2. 頭盔:只是「或會」,並非指現時的本土行動是法西斯。 []
  3. 往後討論多參照Hayek對社會的見解。雖然Hayek支持自由市場,反對財富再分配,但一來Hayek並非反對所有形式的福利政策,二來本文旨在提出一套本土理論適用於左右兩翼,故本文只會抽出Hayek對社會的見解。 []
  4. 雖然可直譯為「理性主義」,但這會令人誤以為第二種理解否定理性,故直接採用原文。 []
  5. 亦有情況是多個社會交流漸繁,逐漸融合,例如歐盟。 []
  6. 恰巧最近就有關於「民族性」的討論。 []
  7. 早已有不少學者分析自由社會規則或法律的特點,但由於涉及繁複的學理分析,故本文不贅。 []
  8. 理想與現實。是故當雨傘革命時面對警方失職時,有人提出行使公民逮捕權。事實上,英格蘭於十八世紀前,刑事檢控多由私人(受害者)負責。 []

作者:秉享

九十後廢青大學生,暑假無工返,唯有寫下文過下日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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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訊

ID: 109866
Date: 2015-06-28 04:14:30
Generated at: 2021-07-07 08: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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