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來橫禍司機被控不小心駕駛。扣5分,罰1000。小朋友小腿骨折,留院4個月。呢個故事教訓我地行人唔好亂衝過馬路,司機要小心留意路面情況。避免慘劇發生。
Posted by Kevin Calvin on Thursday, June 25, 2015
最近幾日,網絡上流傳一條短片,內容是一位司機在綠燈情況下在快線上正常開越行人過路線,不想有一名小學生突然衝出,司機扭軚想避但已來不快,衝上小童。片段附有判決:司機不小心駕駛罪成,扣五分,罰款一千元;小童骨折住院四個月。
片段的回應,除了極少數人指司機不減速是錯誤外,紛紛狠批小童的不是,以致有狠話指「撞死一個得一個」,為司機喊冤的更不在少數了。
然而,無獨有偶,澳門法院最近也發出新聞稿,題為《突然橫過馬路引起交通意外,受害人責任自負》,內容以一貫的澳門式葡語化中文法律語言(a.k.a. 唔知寫乜春)寫成,描述一件有關路人亂過馬路的案件。案情是,2007年4月28日,有一個阿婆在高士德大馬路1亂過馬路,被車撞倒受重傷,有生命危險。因此懷孕五月的司機被控輕微違反《道路法典》2及《刑法典》中的「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3,而且還附帶民事索償。當年的初級法院在考察證據時注意到以下的情況:
1. 事發當日「天氣晴朗、地面乾爽及交通密度正常」;
2. 「案發的50公尺內,有行人橫道」4;
3. 「行人所橫過馬路的中間有綠化隔離帶」。
因此,初級法院判司機無罪,當然亦不需要賠償。
當然,阿婆方上訴(點解當然?因為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並非「公罪」,如非受害人提出控訴政府不會理,即係阿婆方有意屈錢)。
阿婆方上訴的理由是:案發地點離行人路達1.7米,而且受害人是阿婆,當時車速亦不高,絕對剎得停車,更不排除司機因為身懷六甲而不剎車以免影響胎兒,令阿婆被撞倒。因此初審出錯。
即係話:「我老婆婆鍾意點過馬路都得,我理得你剎車動胎氣冇咗個胎吖你撞親我老婆婆就聽仆街啦!」
無論如何,有上訴,法院亦要受理。因此,中級法院處理上訴案後,判定初級法院沒有出錯(用很邏輯的法律語言說明何謂「出錯」,再說明初審沒有「出錯」)。而且,中級法院還清楚說明一點:馬路中心有綠化隔離帶,而事發位置離行人路相當近,沒有司機會預計會有人在該處突然衝出馬路,司機沒有剎車是合理的。
即係話:「阿婆你亂過馬路係你有問題,唔係司機有問題啊,你係抵畀人撞架!」
而中級法院亦未停口,因為尚有民事索償一項,法院繼續唔講粗口地屌個阿婆。阿婆方當然是要司機承擔責任賠錢,法庭判決很直接:「從已證事實中分析,可顯而易見地得出下列結論:現場客觀環境為兩邊行車道的中央為綠化隔離帶,這樣使嫌犯無法預見有人會在該地點突然橫過馬路,嫌犯並不存有任何過失行為,因此,不存在訂定過錯比例。相反,有關交通意外是完全因上訴人之過錯引起,故此亦不能按照風險而訂定賠償。因此,上訴人上述部分的上訴理由亦明顯不成立。」
即係話:「阿婆你亂過馬路關個司機春事啊。你咁都想屈錢你冇嘢呀嘛?」
其實,道路安全一向不會只是司機的事。有很多時候,即使司機是一眼關七,突發事件仍然是無處不在。小學雞當自己閃電俠衝三條行車線嚟過馬路都仲可以當佢睇唔到有車,但阿婆行出馬路唔夠兩米就畀車撞,個司機離佢可以有幾遠?想剎都剎唔切啦!自己亂過馬路,政府見你入咗廠唔告你咪偷笑囉,仲去告人屈錢都有!
我理解,行人優先路權,是為了要司機可以一眼關七,但當司機看見路人突然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地方,根本避無可避時,再去告司機又是否矯枉過正?小學雞衝馬路案司機僅被判罰一千及扣分,我個人認為判決的法官也明白此理,只是依香港法律司機一定有罪,法官只能選輕判或重判。法官也屬無奈。
有關條例又是否有修正空間?我不懂法律,但我想這亦是大家可以思考的問題。
P. S. 好在單案唔係李唯治判啦。不過此案亦證明,李唯治喺澳門都唔係好做得住,都係返大陸聽黨支部講點判把啦。
P. S. 2 澳門行Civil Law同香港行Common Law係唔同嘅,我都係想大家諗下其實撞親車就係司機衰到底合唔合理啫。尤其是係,依家人人都可以裝個行車紀錄儀,車禍證據已經係極度完整及客觀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