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簡單地說就是又規有矩,但是這個規矩不是由政府從上而下僅僅要求市民去遵守而已,而是政府本身亦要被這規矩所規範,市民可以從下而上地申訴、要求這政府回歸規矩之本,不可逾越法定的權力範圍。而這規矩本身不是毫無目的的,因爲我相信惡法非法,所以規矩本身一定有一些高尚的道德目的,從而賦予這套規矩實際的合法性(當然那些道德目的是否會被真心執行就影響着整個制度的合法基礎)。而在法治(或者有些人所言西式法治)之中,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道德目的就是透過程序理性去防止野心家去藉故擴權傷害人們的權利。
如此的程序理性在最近的英國脫歐案中彰顯了出來。整個脫歐案的主要爭論點就是皇室賦予政府内閣的特權有多大,究竟政府内閣在提出脫離歐盟時在已經有公投結果之下是否仍需要國會議員們投票通過。
英國政府打了三場法律戰,三場皆敗,在前天英國最高法院的最終戰中,法院以8-3的裁決回絕了政府的上訴。法院指出即使皇室特權賦予政府對外行駛交涉權、簽訂條約的權力,但是加入歐洲共同體雖然亦是以公投加入開始,但是最終的定案亦是由國會表決決定。除此之外因爲就歐盟條例的本地立法是由國會表決通過的,所以如果由政府内閣繞過國會脫離歐盟會剝奪了英國公民目前享有、經由國會立法規定的法律權利,而如此的作爲是不在皇室特權範圍之内的,所以法院大比數認爲政府必須在國會授權之下才能啓動脫歐程序。
國會至上(Parliamentary Supremacy)是英國當下憲政的最爲基本的概念亦是英國憲法體制中至高無上的權力來源。在上訴法庭的判決中,首席大法官托馬斯爵士指出公投的結果具參考性而在憲法的層面上對國會沒有强制性,修改法律的最終權是在國會手上。而最高法院的判詞亦指出公投結果具有政治上的意義(Political Significance),但是在憲法層面上因爲有些歐盟法律已經和本地法律以及英國人的權利交織在一起,所以不透過、經過國會而去進行法律修改是違反憲法的。
在審理過程中,法庭受到不同英國小報的批評,認爲法官離地,甚至有份報紙嘗試將法官背景起底,稱他們作「人民公敵」。然而在此激烈批評之中,我們可以看到法治的彰顯,法庭深知此案影響重大,所以在最高法院審理之時玩Facebook live,將案件的審理過程完完整整地呈現被大衆看,同時在過程中傳達一個非常重要的信息就是法院的存在是要確保所有影響大衆的政策都是按照規矩、自身機構的權力範圍去執行,而不是任意妄爲的,因爲法院知道容許公權力任意妄爲的結果就是極權再起,到頭來受害的都是人民。
你可能會說,國會中的代議士所代表的人民意願已經過時了,及後的公投所產生的人民意願才是最應該被執行的。對,我認同,但是問題是人民的意願就如政府一般亦應有理有序地被執行出來,至少在現在的英國憲政架構中,公投並沒有被賦予絕對的權力(意即公投結果等同於法律),亦未成爲英國的憲政習俗傳統的一部分,所以國會至上這一原則仍是有效的,這亦是法治中的程序理性,法庭不會因民情洶湧或者政治上的便利而隨便改動這些需要被守護的原則。
當然這個公投誠如法院所説是具有政治上的意義,我想任何議員亦不想政治自殺跑去反對脫離歐盟。所以我們看到許多國會議員都說他們會尊重公投結果,但是他們堅持要由國會討論脫離歐盟的細節以及法律、政策等安排,關乎政府内閣不斷地重複說「一定要脫離歐盟、一定會脫離歐盟」等空話但是卻毫無實際安排後,也許讓國會重新對内閣施壓、對方案進行實際的探討會讓英國嘗試避免强行脫離歐盟後的各項法律真空,這或者對人民有更大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