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咪打著獨立音樂嘅旗幟就可以犯法?
如果大家平心靜氣想想,執法部門是有他們的理據,問題是那些法例還合不合適,政府的文化藝術政策落不落地;如果工廈活化有租金管制,又或者政府批出的文化藝術場地足夠導致租金影響減少,還會不會有場地在安全度不足又違法的地方經營藝術場地?又如果藝團可以透過藝術發展局審批或可以幫助向勞工處申請藝術交流的工作簽證,又會不會減少藝團因為「怕麻煩」而偷雞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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