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侵這個字眼,如洪水猛獸。
面對性侵的指控,旁觀者只能選擇無限量無底線的支持受害人,因為一但提出「我想知道有冇證據證明」或者想「想企中間保持兩秒距離」,之後好多會話你 blame the victim。香港人最鍾意係所有事未有定案之前歸好邊,最緊要係可以企係道德高地上面去指責其他人,愈快愈好。總之係呢啲事上面,女性一定係受害人,只要有人露出一絲懷疑,就會被一堆鍵盤戰士轟殺,埸面將會異常火爆。
打人,要證據;偷嘢,要證據;殺人,都要證據。偏偏係性侵呢件事上面,真係冇證據都可以判定先。點解明明都係法律,性侵就有特權?性侵係唔係大晒?
今時今日,香港已經去到一個係女人都可以告人性侵嘅地步。而且,香港法律對男性真係少少保障都冇。
好似之前幼教醉酒懷似被強姦顏射咁,審得愈深,再比人踢爆原來事主在受害人好好傾,又主動摸事主,走嘅時候仲要冇醉,又話係因為現任有錢男朋友唔滿意佢唔係處女(好似係)。事件到現階段就因為陪審團未能達到一致判決,所以要重審。但係事主已經比人開名開樣,他人其他人一但 SEARCH 佢個名,就自然會搵到呢單新聞,睇完標題,又邊個會理到底結果係點?
性侵真係好恐怖,恐怖在一但有一個男人被人指控佢性侵,都係被審先判。男方嘅事業、家庭同人格已經係冇證據未-判決嘅情況之下,被完全謀殺,而且係永不翻身。班道德人又唔會係事後向被屈者道歉,佢哋更加會本著「我都係想為件事好」、「咁嗰時冇咁多資料」、「我點知咁多」,啱呀,唔知咁多嘢,又唔係當時人,點解又會二話不說義憤填膺就去伸張正義?
說到底,呢班網上道德人真係貪口痕,總之有乜事就講咗先,伸張咗正義先,事後有乜事都唔關佢哋事,因為佢哋根本唔洗負出乜代價。
反觀今次事件,受害人係 FACEBOOK 講完之後,到底想達到乜目的?
想人去重視兒童性侵?去留意香港體肓界可能有大量未被發現嘅性侵事件?不論係點,最好結果都係去報警,尋求警方協助,又或者用另一個另好嘅方法去公佈呢件事。
而我個人覺得,冇證據嘅指控,只不過係私怨同是非。
當然,如果教練冇做過,就應該立即出嚟澄清,而呢個就係 FACEBOOK 唔開名公佈事件嘅最大問題。冇開名而有教練出嚟澄清,對香港人嚟講就係此地無銀三百兩,唔係身有屎又點會急急腳出嚟講嘢?
所以最難滿足係香港人係網上嘅行為,嗰一種完全無視理性證據邏輯,單純地企係道德高地去指控其他人嘅行為。
到最後,學校教練被炒(唔知係唔係當年嗰個),香港人繼續向道德高地爬行,大家都好留意有體育界人士被人性侵但係唔想同警方合作調查,咁,之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