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昨晚深水埗被捕人士購買的18cm 鐳射電筒相類似)
正所謂「拉褲鏈又一日,唔拉褲鏈又一日,咪唔拉褲鏈囉。」(黃子華,2006),當人覺得做同唔做結果都係一樣嘅時候,自然就會鳩揀。
隨住香港警察拓闊市民對「攻擊性武器」嘅想像,終有一日市民大眾都會認為「空裝出街都可以比人告藏有攻擊性武器」。既然無攻擊性又拉,有攻擊性又拉,點解唔帶攻擊性武器出街?
帶枝電筒仔喺身,又係比警察拉,又要分分鐘比白衫黑社會劈;帶把「真攻擊性武器」出街,起碼啲黑社會打到埋嚟果時都有架生救命。咁市民會點揀?
點解執法要嚴謹、唔可以亂咁砌罪名?咪就係為咗唔好捉蟲、唔好為政府添煩添亂囉。
利申犯法野千奇唔好做,雖然呢個時勢經常都會「被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