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的特首選舉,候選人之一的前高院法官胡國興提出應為《基本法》第22條立法,以規範中央和各省市就特區事務的活動和權限,當時並未引起太大注意,如今經過「兩辦」(港澳辦和中聯辦)聲明自身不受第22條約束,社會上下才像「發現新大陸」似的如夢初醒。究竟第22條包含的機關包括哪些?現時確實如「胡官」所指沒有專門的本地法例,但亦非完全無跡可尋,這裡簡單說明一下現行本地法律中對「國家/中央」等概念的定義,從中可以看到「一國」在法理上所觸及的範圍有多廣多深。
有關「兩辦」是否受《基本法》第22條約束,其中一個爭議是如何理解「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根據《憲法》第85條,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依此推論,《基本法》中提到「中央人民政府」的條文,都應是指國務院,惟在某些情況下並非如此。例如第14條提到「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特區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由於國務院轄下的國防部只負責軍事行政工作(如編制預算、國防教育、科研生產、退伍軍人安置等),這條所指的「中央人民政府」並非國務院,而是實際統轄和指揮部隊(包括駐軍)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為因應在不同範疇下對「國家/中央」的詮釋,特別是九七主權轉移後需要更新原有用語(女皇陛下、皇室、英國政府、國務大臣等)的指涉,在1998年通過《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1998 年第26號條例),對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作出相應修訂,其中第3條「詞語和詞句的釋義」將「國家」定義為五項,包括:
(一)國家主席
(二)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
(三)根據《基本法》代「中央人民政府」行使相關職能的「附屬機關」
(四)行使根據《基本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職能的「中央當局」
(五)代「中央當局」負責行使相關職能的「附屬機關」
上述首兩項都不難理解,第三項「中央人民政府」的「附屬機關」,一般理解為中央在特區設立的三個機關,即中聯辦、外交部特派員公署和駐軍,它們都在法例第3條中的「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列出。當然「中央人民政府」的「附屬機關」沒有指明必然在特區設立,因此港澳辦亦應屬此列。由於條例中沒有其他條文或附表列明還有哪些「附屬機關」,理論上國務院轄下的所有部門(國安部、公安部甚至教育部、商務部等)都可以視為其「附屬機關」,其影響之深遠,不言而喻。
同樣的模糊情況出現在第四及五項,將「中央人民政府」延伸為負責行使其職能的「中央當局」,則國務院以外的所有國家機關(人大、政協、中央軍委、國家監委等)是否都一概而論?如是的話,這些「中央當局」的「附屬機關」也將理所當然地悉數列入?事實上,當初法例草案提交審議之時,已曾有議員提出相關疑問,其時官方亦未能具體回應當初法例草案提交審議之時,已曾有議員提出相關疑問,其時官方亦未能具體回應。更有甚者,《憲法》的序言和總綱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則黨中央的所有機構又應否囊括在內?在此嘗試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的相關條文以及「國家/中央」的可能覆蓋範圍,以圖表闡釋他們的對應關係,一目瞭然。
縱使《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2)條規定,條例對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央當局」以及其「附屬機關」在內的「國家」機構具約束力,第66(1)條同時又寫明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任何本地法例「在一切情況下均不影響『國家』的權利,對『國家』亦不具約束力」。這項條款應如何跟《基本法》第22條相互理解?會否成為任何「國家」機構的「免死金牌」?「中央當局」和「附屬機關」又是由誰來定義?如果就這些條款尋求司法覆核,必然會因涉及中央特區關係而須「依法」尋求「人大釋法」,後者藉機以「釋法」來明文規定「兩辦」作為「中央化身」的地位和權力,亦不無可能。說到這裡,從今以後「一國」從暗到明,由「兩辦」擴展到任何「中央當局」和「附屬機關」,權力之手無限伸延至每個角落,還有懸念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