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執法機構,除了六大紀律部隊外,還有勞工處、食環署、環保署、廉政公署、漁農署、禁煙辦、屋宇署,此外,還有證監會和競爭事務委員會,法律賦予個別執法機構具備特定執法權力,如果遇到搜查某些場所,懷疑有人從事其他活動,執法機構或會採取聯合行動。
最為人熟悉的包括最近警方和食環署聯合行動,對違反食肆限聚令的人士票控;警方、食環署和禁煙辦如接到食肆內有人吸煙的投訴,也會聯合執法;入境處和勞工處也會採取聯合行動去堵截非法勞工;警務處和海關在肅毒、打擊走私也有很多合作的機會;所以飛行服務隊和警方即使有合作,也是日常職務的正常合作。
原來,證監會和廉政公署和競爭事務委員會也曾簽署諒解備忘錄,加強合作、人員培訓、情報互換、強化宣傳等工作。其中,證監會與廉政公署曾就加強合作打擊金融罪行簽訂諒解備忘錄,其中較經典的證監會/廉政公署聯合執法案件要數「康宏環球」事件,該次屬兩個執法部門聯合行動,據公開報導,當時,該公司的副主席和一名執行董事涉及借貸業務的利益輸送被捕,而該公司亦停牌,而當年的康宏處於股權互控網絡的中心位置,並持有另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權,個別這些股票當年也被證監會勒令停牌,而至今,康宏仍處於停牌,外界也無從得知公司內裡的財務情況。
可見,如涉兩個或以上的執法機構採取聯合行動,是涉及治安或重大公共利益,參與的執法機構各司其職,而行動也要有一定的保密性。部分執法機構的職權有重疊,也有的因調查或行動的對象和個案涉及跨範疇而需要進行跨部門合作,攜手讓香港成為一個注重公平法治、宜居宜業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