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剛上了一個很有趣的課堂想跟大家分享一下。
如果一個人在對公眾講話,你可能會說他是在演講,如果一個喜劇演員,他本身懂得寫以及演講有趣的內容,他舉辦了一場活動,他會在活動中對參與活動的公眾講話,而講話非常可笑的,他是在做什麼呢?你可能會說,他是進行表演,表演獨角喜劇(又名:單口喜劇)(港稱:棟篤笑)(英文:Stand-up comedy)[註1]。
為何一個人對公眾講話,你可能會說他是在演講。但一個喜劇演員對公眾講話,你可能會說他是進行表演呢?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我剛學到的一樣東西,名叫《三重標準》
首先我想問一個問題,某君在某地方舉辦娛樂活動,法例訂明要為娛樂活動收入繳交稅款,某君需要遵守嗎?可能你會說,當然啦,交稅是法例有寫的,是一個國家公民的義務阿。某君是一個樂器表演者,或某君是一個歌手,舉辦音樂會或演唱會,就是舉辦娛樂活動,門票收入當然會按照法例規定,為門票收入繳交稅款阿。
如果某君是一對某題目有心得,他舉辦了一個收費的演講活動,活動中,他會講述某題目,為了讓購票的聽眾不會感到沉悶,某君在演講當中,加入了一些笑話,令大家不至於會睡著,我想問,他是在舉辦娛樂活動嗎?不,這個人是在演講呢。
但如果某君是一個喜劇演員,懂得表演獨角喜劇,某天舉辦了一個活動,有招待現場觀眾的,觀眾想入場須購買門票,而觀眾入場觀看到的內容只是某君一個人在說話,而說話內容是有趣的,我想問,他是在舉辦娛樂活動嗎?需要為售賣門票的收入繳交稅款嗎?可能你會說,某君懂得表演獨角喜劇,他舉辦一個活動,內容純粹是他在說話,觀眾買票入場的目的都是觀看他在說話啊,而說話內容是有趣的,這個一定是一個表演阿。
如果一個懂得表演獨角喜劇的喜劇演員,舉辦了一個演講,演講內容非常有趣,他是在舉辦娛樂活動嗎?台灣喜劇演員曾博恩就為此問題舉辦了一場演講活動,名為《三重標準》。我就是其中一名聽過這演講的學生,現在撰寫一篇課後感。
一直而來我觀看台灣的法規都覺得非常有趣的,一個人對某人不滿,情緒上突然高漲起來,繼而問候他的娘親,例如幹你娘,或者稱呼他為婊子。然後對方就可以提告說他侵害云云,繼而獲得一大筆賠償金之類,但那些機車三寶卻仍然安然無恙……
另外還有聽過台灣法規下,安全套視作醫療用品,然後就透過一些行政理由,好像是因為進口醫療用品,只能透過少數公司或機構進行,所以藉著自身獨家優勢,收得很貴(有錯煩請指正)。我還聽過很多啊就不在此舉例,台灣種種的法規都令我覺得非常有趣。
台灣喜劇演員曾博恩今次所挑戰的一項台灣法規,名為娛樂稅。
首先講述一下什麼是娛樂稅,這個規定是在1942 年訂立,那時候第二次世界大戰還未完,蔣介石還在中(華民)國本島以西的中(華民)國土地對抗日本(地理知識學習自眼球中央電視台)。那時候因為戰爭緣故,希望民眾不要花費在奢華的娛樂當中,因為當年的奢華娛樂只是少數人的玩意,徵收娛樂稅都尚算合理。當年除了娛樂項目外,筵席都是娛樂稅的項目之一,但1980 年就被廢除,但其餘項目卻仍然存在。
以下為台灣現時需要繳付娛樂稅的項目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如果以當年的標準來看,電影,歌唱表演等等,的確可能算是一種比較奢華的娛樂,但是來到現在,你會覺得看電影是一項奢華的娛樂嗎?當然,這條法規訂立的時候還沒有互聯網,現時所有串流平台當然不是徵收範圍阿。
第四項規定,各種競技比賽都是要徵收娛樂稅,我舉一個例子,一個電競比賽出售門票,即是競技比賽的收入阿,理應要收取娛樂稅,但是如果因為疫情,取消了招待現場觀眾,改為售賣網上收費直播門票,這是免收娛樂稅阿,我想問現場觀看與網上觀看的分別在哪裏?你也是盯著螢光幕觀看比賽阿,還一定是經過整理的畫面(你不會直接觀看選手的電腦屏幕,選手的電腦螢幕畫面會現場轉播阿),你無論在家中觀看串流還是現場觀看,都一樣被娛樂到阿。為何網上串流直播免收娛樂稅,現場卻需要徵收娛樂稅呢?
那好,先撇除網上的娛樂為何不徵收娛樂稅這個題目,這是不是代表所有台灣實體娛樂都要徵收娛樂稅?那就要講述台灣對於需徵收娛樂稅的項目,若果娛樂稅有清楚列明,那就當然需要繳交,但若果沒有清晰列明怎麼辦?我在網絡上尋找到的資訊是這樣說,如果有娛樂成份,而且需要通電的娛樂設備,收入就會被徵收娛樂稅(什麼的爛標準?)
那即是是否通電的娛樂設備是其中的一個檢測定義吧?那我想問,很多年前還未有智能電話的年代,年輕人都流行拍大頭貼(港稱:貼紙相)[註2],這個機器明顯是娛樂項目啊,但台灣稅捐稽徵處認為他不用徵收娛樂稅啊,但現時流行的抓物機(港稱:夾公仔機)[註3],卻是娛樂稅徵收的範圍啊,我想問標準在哪?
在1998 年有公司被徵收娛樂稅,他們認為不應被徵收,原因是因為他們有很多的娛樂設施不通電,但根據台灣最高法院的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於民國87年度判字1438 判決)指出,法規所寫的只是例子,不代表沒寫就不用,該不該徵收娛樂稅是稅務機關所判斷的,即是說他跟你說有便有。但同一個判決亦有指出,應不應該徵收娛樂稅亦要視乎付費的人目的是什麼,舉個例子,我買票進入樂園遊玩就是想得到愉快的一天,這便會是需要徵收娛樂稅的收入,但若果有一天台灣國民黨某個白痴的立委舉辦收費演講,假設演講內容是關於九二共識,有很多人都去買票,但大家宣稱買票的目的就是為了觀看國民黨立委的白痴演講作為娛樂項目,這是否需要徵收娛樂稅?國民黨斷估都不會跑出來跟大家說,我真的是白痴喔。他一定會跟你講他很認真工作,這個是一個認真的演講喔。但1438 判決指出,需要徵收娛樂稅與否須視乎付參與者費目的喔。稅捐稽徵處(台灣稅務機關)會夠膽把國民黨的演講內容定義為娛樂項目嗎?
曾博恩就曾經詢問過台北稅捐稽徵處有關於單口喜劇是否需徵收娛樂稅[註4]。首先想問一下,你們有沒有發現,我在這篇文章當中大部分的資料來源都引用自維基百科?但明明因為維基百科是可供任何人編輯,所以是絕對不能引用的,如果大學的功課引用維基百科作為參考來源,大學教授都一定會罵你。台北稅捐稽徵處在回覆曾博恩的公函當中,提出單口喜劇的定義,而那個定義,它們就是引用維基百科的內容。既然一個政府公函可以引用維基百科的內容,我在這所用的資料來源引用自維基百科應該都非常具有公信力的(這樣說完接著就是被我的大學教授打)。當然,說認真,公函內容引用維基百科?台北稅捐稽徵處那些公職人員,你真的是一個王八蛋,王八蛋幹你娘,你有權利去徵收娛樂稅,但解釋卻一塌糊塗,你只想享受權利,不負擔義務,真的,你這個香蕉。[註5]。
但現時可得知的是,那篇回覆曾博恩查詢的《非常有趣公文》中可以得知,台北稅捐稽徵處對於是否需徵收娛樂稅的項目是他們說了算,但種種的例子卻有非常大的矛盾阿,這明顯是雙重標準,但雙重標準的背後,往往是隱藏真正的企圖。另外,雙重標準中包含著另一個雙重標準,真的是一個三重標準。現在明顯的就是,對於雙重標準的事情,卻因為不同情境,⽽有雙重標準。稅捐稽徵處三重標準的背後隱藏著什麼的企圖,沒人知曉。但肯定的是,台灣的爛法規再次被挑戰,這場大戰,我們拭目以待吧。
[註1] 各地對Stand-up comedy 的中文翻譯,本人引用維基百科條目《Stand-up comedy》
[註2]各地對大頭貼 所使用的中文字眼,本人引用維基百科條目《大頭貼》
[註3]各地對抓物機 所使用的中文字眼,本人引用維基百科條目《抓物機》
[註4] 有趣的公文 https://youtu.be/UmaaKwhvgKU
[註5] 【博恩夜夜秀】欸!妨害名譽 https://youtu.be/sRuPS6kYGI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