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搞笑的是,「獨島」是實際上是由一名韓國魚民洪淳七單人匹馬從日本人手上搶回來的。這位「打魚阿七」一夜之間成為民族英雄。時維1953年。阿七家人世代在那個海域打魚,見日本人偷偷跑到獨島,自然知道日本鬼子在打甚麼主意,於是自行組織「義勇軍」,帶備武器糧草登島,將日本人趕走。事件鬧大之後,韓國政府不但不準備和日本講和,反而增派軍隊支援,明確軍令為「擊沉任何犯境日艦」,韓國在內戰之後,其實能打仗的像樣男人也沒有剩下多少,但居然也將日本嚇退了。1954年9月,日本政府向韓國建議將問題交由國際法庭審理,韓國政府斷然拒絕。換言之,韓國是老實不客氣,明刀明槍用武力將日本人趕離獨島的了。
張志剛指:陳茂波不是「捉字蝨」,因為「板間房」不是「劏房」。從字面看,當然可以這樣講,兩個字也不同寫法嘛。不過到底分別有多大呢?而這樣解釋又是否張志剛所謂「捉字蝨」呢?板間房問題:查《2007年10月24日立法會答問》,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書面答覆議員查詢: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在任何住宅單位進行的內部建築工程,包括把單位改建為「板間房」,如涉及改動樓宇的批准構件、影響公眾走火通道或排水系統,均須事先徵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否則屬違例建築工程,屋宇署會加以取締。劏房問題:查《屋宇署常見問題解答》,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1(3)及41(3C)條,某些不涉及建築物的結構的建築工程及排水工程(小型工程除外),無須事先向建築事務監督申請和經其批准便可在現有建築物內進行,但這些工程必需在不違反任何規例的情況下進行。換言之,不論是「板間房」抑或是「劏房」,其本質都是一樣,就是將本來批准的建築規格加以改裝。
(編按:作者翻查一系列二次大戰後的國際和約,得出了一些對釣魚台問題的分析)《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第四條規定:不影響締約國與第三國關係的立場。「第三國」這個是指台灣還是美國?要是「只有一個中國」,那麼「中華民國」是並不存在的,那麼中國要否重簽《舊金山和約》?要是指「美國」,那麼中國這樣簽了下來,又如何要求日本推翻和美國簽定的《舊金山和約》呢?而作為《舊金山和約》部份的「琉球群島」安排,也又不能否決了。所謂「美日私相授受」,假如是美日雙方按《舊金山和約》來執行,請問中國按《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不影響第三國關係」又如何找個說法呢?換言之…不知怎講好…是《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把釣魚台送了給日本的。要問責,請到北京。
中日雙方就釣魚台主權爭執似乎達到要打的程度。至於雙方會不會真打,相信全世界也會關心。對於慣做戰爭研究(而不是專門研究如何發戰爭財的話),應該懂得翻一下《孫子兵法》,何謂「道、天、地、將、法」。有些人是從頭到尾都希望有仗打的,那不是新聞;至於會否要打,那另有一層考慮,否則中國應該早就將東京踩平了吧。要知下文:日本在選舉過後,韓國也在選舉過後。都是這三個月的事情。而「很不幸地非常湊巧」,香港也在九月選舉;而更要命的,是也「鐵定」在九月推行「國民教育」。中國政府呢? 多了一點頭痕,除了十八大人事調動之外,還有一宗《薄熙來案》要處理。
「三個代表論」的主旨其實和任何「執政黨」一樣,都是強調能「代表人民的最大利益」、並且是通過「制定正確政策」來落實,那裡又要講甚麼「進步、無私、團結」甚麼的? 那是劃蛇添足的廢話,基本上和英國佬治港時期一樣的口吻,強調能將香港「從一個小漁港打造成世界金融中心」一樣,試問英國佬又甚麼時候強調自己是「進步、無私與團結的執政集團」?又或者真心誠意要為香港培養「民主精神」了呢?
李焯芬斷言:「即使有國民教育,年輕人也不會盲從於美國政府。」按以上言論,除了說李焯芬瘋了,還能再講什麼?首先第一件事,美國憲法建基於甚麼?人權嘛!憲法寫得明明白白(Bill of Rights 1791),絕無含糊。因此只能說是美國的「人權教育」使得美國的年輕人不會盲從政府,不是「國民教育」,兩者內容不應故意混淆、偷換概念。中國憲法是建基於甚麼? 一黨專政呀,誰又跟你講人權了?中國模式是甚麼?人權要為「國家利益」讓路呀。
人家西方社會的「國民」概念,是經過長時間的文明進化而來,絕對不是甚麼「唯心主義」之流。當中既要兼顧主權和效忠的問題、也要平衡人權自由等原則,一切以憲法為基礎,絕對不是甚麼「君臣父子」那般簡陋粗疏政治主導。對於「不忠於執政集團即不忠於國家」這種胡鬧命題,當然早就當成是非文明行為,而近代史上,要求「忠於黨國」的,也算只有納粹德國歸入此一「另類」。這個「國民」概念,在清季乾隆年間一宗「國際大事」可見另一個劃時代的分水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