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戰在即,睇怕各路諸侯,尤其是準備要靠選票埋班嘅,肯定只會係得把口,唔會認真,費事蝕埋選票俾阿梁生,反正完全冇著數,手頭上都唔知幾多彈咗嘅票,仲嚟?但係又要交任務喎,咁點算?於是乎「扮中立」,就係最明智嘅做法——一於每區搭台,有人郁手就扮無辜,冇事發生就「成功爭取」,呢啲淨賺唔蝕嘅絕招,明架啦!
話說在港英年代,所有議員的確有這個「代表全港市民」的天職,因為在英殖香港的憲制安排下,只有劃分「官守」和「非官守」議員,亦即,是政府官員兼任議員,以及不是官員而被委任做議員。因此這個「公眾代表」的天職,很自然就能套用。因為的確沒有所謂「代表誰」的問題嘛。總之就是「做好呢份工」囉。
上一次梁特首靠「標準工時立法」呢張牌嚟撬走工聯會六十張選委提名票。結果又係順得哥情失嫂意,基於商界反對,結果又係「走數」。今次輪到商界都走埋數。真係唔知條數點計。至於「政改」就更加唔使講,一早預咗過唔到。條數越走越大。梁特一直吹到天咁高嘅所謂「內交」水平,到底又有幾真?今次好明顯,係有人連呢個假招牌都拆埋。
由工程轉金融,比較有代表性的人物,應該是GE的JackWelch,正正就是工程師出身、最終專注做金融服務而大發其財。固之然GE本身是一家早就發了財的工程工司,因此可以由這個途徑出身發財的,不可能不是讀工程的嘛。但以工程人來從商,起碼有一點是和只是讀商科出身的大有不同,就是「認真程度」。這點也是親身經驗之談。
六七暴動是左派統戰失敗了,但由於本土理論仍是一片真空,於是不久之後,左派又來「借屍還魂」。由「學聯」繼續領導大學生,從而成功統戰了一整代青少年。不過又是好景不常,到了1976年四人幫被打倒之後,「國粹派」灰頭土面、變成過街老鼠。
在可以全民投票的情況下而選擇不進行全民投票,合理嘅原因就只得一個,就係「唔想用呢個方法得知結果」。咁仲使講乜嘢吖?任何真實答案以外嘅,都「唔係真實答案」囉。而居然飯民嘅反應係:即使有三成人反對,都唔會贊成….
柯文哲的「競選總部」其實是「虛擬」的,「官方網站就是競選總部」。所有的訊息發佈、政見更新匯總、新聞事件回應說明、活動報名,以及線上小額募款等,都在官網上進行,如果以資訊傳遞的速度、擴散性和使用彈性,官網的功能甚至遠高於實體競選總部。
先前已經比較過學聯和蘇聯的共通點,這個道理也可以借蘇聯的先例來說明一下。1968年布拉格之春事件、以及之前1956年的匈牙利十月事件:兩件事都是「當地的蘇維埃」向「蘇聯中央」發出求救,要求「聯軍」介入當地的「反革命」鎮壓。不過對於各國人民來講,這個擺明就是「侵略」行為嘛。因為也又在先前的文章分析過了:蘇維埃的本質,就是「間選再間選」、「授權再授權」,終至於「人民權力被完全篩除」。於是就由蘇聯實行「民主集中制」。各地共黨當然可以按照這個邏輯來「代表人民」,不過各地人民又是否認同「當地共黨代表我」?這個矛盾就是這樣來的。
「學聯」的制度,基本上是照抄前蘇聯的「蘇維埃」,又有什麼可能不是含糊不清吖。因此學聯命裡注定也和前蘇聯一樣,不可能不解體。至於最終那些資產的流向,也應該和前蘇聯一樣….不了了之。蘇維埃的所謂「集中制」精妙之處,就是「授權再授權」、「間選再間選」,一路篩選之下,最後就變成「常委集權」。而既然這條血脈也又不是秘密,這個由中共一手扶持成立的「學聯」又怎會不是「學到足」這種「集權」特性。所謂政府由人民組成是一句空話,因為一旦政府組成之後,人民就被消失了。
自從80年代末以來,中國農業企業已經在澳洲、古巴和墨西哥等地投資農業和種植業,但那些只是中小規模的零散的投資,還沒有形成農企業界的共識和共同行動。 自2007年以來,中國不少企業先後斥鉅資購買了位於南美的智利、巴西、阿根廷和非洲的大片農田;中國農企也更加在東南亞的菲律賓、馬來西亞、越南、柬埔寨、老撾等國租賃和開發農田,中國早就「靜靜雞」開展了大規模在海外圈地屯田的大時代。
假如你參加歌唱比賽,不唱白毛女、點唱鄧麗君,那麼你是不是散播精神文明污染?事情上交那個單位?法院嗎?不是呀,是先經「國安」執法單位,然後「公檢法」走一回,由政法委和文化部門打個招呼,由「文化」部門定性,然後「因為文化宣傳危害國家安全」,所以恭請「依法從嚴」,把小鄧…噢sori,是鄧麗君不是鄧小平,拖出去「斬」。
話說2011年區議會的「種票風波」之後,社會上只是熱鬧了一陣,轉眼大家就差不多忘記了有這麼一件事。執法人員也只是捉拿了幾隻容易搞掂的死貓就交了差。但實在事情有多嚴重?大家有時間的話,請看看立法會2014年10月20日的「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寄語高登絲巴,別指望飯民會做功課了,大家好自為之啦)
即使所謂「國安法適用於香港」,其實可以本來就適用於香港,這點並無令人驚奇的地方。之不過「適用的對象」則不包括「香港居民」,而只是「內地居民」。否則基本法根本不需要另外定立「附件三」這個要求。因為如果中國的法律對於「香港居民」同樣適用,而執法機關可以在香港執行中國內地的法律,那麼還需要再寫「附件三」的要求嗎?早就不用有基本法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