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舞從來跟版權關係密不可分,偏偏香港街舞甚至整個舞蹈界對版權卻是忽略到近乎無視,細至抄襲其他編舞師的創作去參賽表演,抄襲MTV編舞去教課牟利,大至網路廿三條的抗爭,都沒有幾個相關團體站出來反抗,原因為何?我們之後再討論。但討論前我就先來說明版權跟街舞有多密不可分。
很多人對「街舞」的偏見是「沒有歷史背影」、「創新」、「完全自由」、「沒有一定規則、系統、制度」、「在街上跳的舞就是街舞」,其實都是偏見,街舞連其前身的舞蹈有最少四五十年至百年的歷史,是由一個文化而衍生出來的藝術,如果完全創新的舞蹈那就是一種新舞蹈不是街舞,所以街舞不是一個只要會做動作就能教的舞蹈。
文化為本的活動就等於和商業元素對立嗎?我們就得談談「錢從何來」及「動機」,活動就是要錢,不爭事實,跟錢有關就已經跟商業不能分割,有人找商業贊助,有人靠門票收入,其實都只是收入來源,但有些人就會覺得有商業贊助就是「銅臭味」,那就要開始看「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