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法論政
辨法論政
辨法論政
一個熱愛研究法律、政治及歷史的無聊人,心中思緒想法萬般,欲借此平臺,抒心中之意,與各路志士交流看法。

香港這一城市的界限在哪呢?他指出我們要看國務院令第221號,這國務院令中寫道:「區域界綫由陸地部分和海上部分組成。」然後在該令中,國務院詳細地指出從哪個緯度起到哪個緯度止是屬於香港的管轄範圍。所以我必須指出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範圍其實是由國務院所決定的,但是如果突然間國務院宣佈内地政府在香港有塊飛地,這是一個相當尷尬的作法。然而亦因爲如此,該名資深大律師就說如此的授權其實是平面的,所以香港的管轄範圍不包括地底與天空。這合理嗎?

王岐山在兩會期間出席北京代表團審議會議時説了一番話被評論員們看作中國領導層要向社會、全世界展現自身制度能取代西方民主制度的自信。王岐山說:「在中國歷史傳統中,『政府』歷來是廣義的,承擔着無限責任。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以及法院和檢察院,在廣大群眾眼裏都是政府。在黨的領導下,只有黨政分工、沒有黨政分開,對此必須旗幟鮮明、理直氣壯,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羅大佑當年爲了逃避政治審查所以將歌曲副標題改爲「紅色的夢魘,致中南半島難民」,讓不少人以爲他在描寫當年國共内戰後遺留在緬北的國軍以及其後裔悲慘的生活。在90年代初期,講述泰緬孤軍的電影《異域》更將其加入由王傑主唱成爲其中一首電影插曲。在近年,羅大佑公開地說其實歌曲影射的是當年臺灣被聯合國踢出來後、中美建交後,臺灣在國際舞臺上舉目無親的處境。

七俠五義

讓人們氣憤的是他們這俠義之作竟被視作破壞法紀之舉,竟然要鋃鐺入獄,這怎麽可能?哀我城法律崩壞、悲我城法治不彰,作爲義法本身的七俠客竟然被紅鬍綠眼的番邦野人判以有罪,這不是公然的外族入侵、喪權辱國嗎?這些番邦野人瞭解中國本土國情嗎?瞭解凡是七俠所作之事就是正確、凡是七俠所想皆是人民所期望的真理道路嗎?

自由派左翼應做之事

我想象中的左翼份子應該是「從群衆中來、到群衆中去」或者是以大眾福祉為己任的一群人,但是從70年代後期世界性的革命熱情褪去後,左翼份子開始埋頭在學術的象牙塔中,在高等教育的校園内圍爐取暖,是的,有些人會在大學期間受到感召,當他們在成爲精英階層後將這些理想訴諸行動以及將其成爲現實。

如此的程序理性在最近的英國脫歐案中彰顯了出來。整個脫歐案的主要爭論點就是皇室賦予政府内閣的特權有多大,究竟政府内閣在提出脫離歐盟時在已經有公投結果之下是否仍需要國會議員們投票通過。英國政府打了三場法律戰,三場皆敗,在前天英國最高法院的最終戰中,法院以8-3的裁決回絕了政府的上訴。

中國的外交轉向

從胡錦濤時代的和平崛起,到習近平的中國夢乃至一帶一路的構想,這一定不是一個人的構想,但同時因勢利導,借環球的金融危機,中國開始逐漸一改被動參與國際事務的行動方針,改爲主動參與國際組織、協助以及維持現有的全球管治系統,同時在過程中挑戰舊有的領導權,嘗試擴大自己在國際上的影響力,挑戰舊有的秩序。

一個美國副總統和美國首任財相因私人恩怨而進行一場決鬥,最終以財相被副總統槍殺告終,你以爲這是小説虛構的情節嗎?實際上,現實比小説更離奇。1804年的一個炎熱夏日,前財相Alexander_Hamilton與當時的副總統Aaron_Burr因歷年的恩恩怨怨(包括Hamilton支持其政敵去在選舉中將Aaron_Burr擊敗)進行了一場決鬥。

責任感和榮譽感

責任感是一個更深層次、更由心而發去迫使自己行動或遵循特定規條的一種自我要求。這種自我要求可產生至那種機械性責任心的訓練要求,但是亦可同時獨立產生。那種責任感就是一種自我要求、自我超越,可能是基於自身的身份而產生一種我必須要Live_up_to_standards的自我鞭策。但是這感覺必須超越自我,因為從來都沒有一份責任感僅是對自己盡責,它要求的是一種照顧、保護身邊人的超我要求。要求自己不會自私地僅去看顧自己的利益或者覺得自己盡了外界要求的本分就可,而是做多一步、用自己所有之力守護身旁、珍重之物。

我們可以看到在他的任期之中,各類新「愛國」組織、新建制網媒湧現,嘗試建立一股在傳統建制以外的新勢力,而這新勢力懂得在網上吸引以及奪取一些對政局持相對保守態度、年紀較大的人支持、甚至嘗試透過現實中的一些故意(不排除是真心)「惡俗」但市井的一些示威或行動手法去製造聲音從而讓他們的媒體能强行塑造一方民意。

在劇中,JudeLaw飾演在衆人驚訝之下當選成爲新一任的教宗庇護十三世(PiusXXIII)(虛擬的)。他是一名被嬉皮士父母遺棄在孤兒院,在修女和神父的循循善誘之下成長並後來成爲神職人員,在獲選爲教宗之前在紐約擔任大主教。

1999年的那場釋法風波

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吳嘉玲(Ng_Ka_Ling_v_Director_of_Immigration)案?在這一宗處理香港在内地所生子女需不需要與其他内地人士來港般要申請單程證的案件中,香港終審法庭藉此結果宣佈(Declare而不是create)自己在當時新的憲制安排之下,根據基本法的理解(主要是在第八與十一條的基礎上),香港的法庭是有針對立法會制定的法律有違憲審查權(Constitutional_Judicial_Review_Power),意即香港法庭有權宣佈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因爲違反了基本法中某些條文(可能是與人權有關的規定或者其他)所以無效或需要作一些附加的解讀。

誹謗、政客與風度

誹謗簡單而言就是一個人發表了一些針對另一個人的虛假陳述並因而讓那人的名譽名聲(Reputation)受損。我們去看一段虛假陳述究竟有沒有令到那人的名譽名聲受損,我們用的是一個客觀、市民大衆的角度去看,而不是去問那人是否主觀地覺得那一段虛假陳述令其名譽名聲受損。

主席或議長的角色定位

有沒有想過爲什麽香港立法會主席的每月薪金是普通議員的兩倍(主席薪金是每個月$186,080,而普通非兼任行政會議成員的議員是$93,040)?是工作量繁重嗎?例如他負責要審查檢視每一個議員提出的修訂案,還是還有其他的意義呢?最近經高人指點了一下,忽然想通了,原來如此豐厚的薪金可算是一筆做主席之後的「安家費」了。

選舉後雜論

是次立法會選舉的關鍵在於確定了各大陣營在現實上的版圖以及支持度。在及後的數年間選得進去的新舊議員可以利用這個具公衆性、會吸引傳媒報道的平台宣揚自己對於未來香港的想象以及嘗試爲未來政局設下議程,如果做得好自然可以快速擴展支持版圖,讓自己的論述更加入屋。同時現實來說,新興政團沒有金主資助,立法會議員的人工乃至津貼可作一筆雖然不多仍是可觀的每月營運資金,讓身旁熱心人士仍可暫時撇開現實包袱爲夢想拼搏。

發展商有地,但要過很多重關卡、交很多稅才可改變用途發展新界鄉郊土地;而新界原居民有丁,但是無地。正所謂姣婆遇著脂粉客,兩者一拍即合,發展商名義上將土地免費或低價轉讓給有丁權的原居民,讓他們可以很快地向政府申請建築許可起樓。但是在實際上,發展商和原居民簽訂秘密合同,合同中列明是發展商而不是申請建築許可的原居民擁有所起村屋的業權(例如在條款中可寫明原居民賦予發展商全權負責其房屋買賣的權力)。在此交易底下,發展商會給予負責申請的原居民大約十多萬、甚至是所起村屋的一層作爲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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