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都好,首先要恭喜一下Greta本人成為最年輕既年度風雲人物,16之齡得到呢個殊榮證明佢的確厲害;希望佢之後可以真真正正為環境出一分力。點解我會咁講?先唔講佢有班強勁既PR同遊說集團係佢背後撐腰,花少少時間search吓佢背景你就會知得一清二楚(推薦:The Manufacturing of Greta Thunberg by Cory Morningstar,入面解釋得好好);但我覺得最大問題係:佢應該係一個環保撚既最大敵人。
1992年4月美國洛杉磯發生嚴重暴亂,雖然事件的起因和過程跟香港現在的反修例運動不盡相同,但當中涉及警察在拘捕過程中使用過檔武力的爭議,也有雷同之處。超過四份一世紀前洛暴的結局,對現今香港反修例運動的後續發展,會否起到一點啟示作用?以下是輯錄自維基百科對洛杉磯暴亂的相關資料,請自行判斷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的立法工作由今年六月開始,香港各大傳媒都有不停報導它的進展,好不容易美國參議院終於通過法案, 這表示參議院法案和較早前在眾議院通過的法案磨合後,就將會交由美國總統决定。坊間的討論都集中在美國總統會簽名或者不會簽名,其實美國總統除了簽名外,還有没有其他選項?答案是有!
陳同佳只是一個個案。他這個個案,牽動出來的,是特區政府一次又一次各式各樣對事情的輕蔑。現在究竟你當台灣是什麼?如果你把台灣和中國和香港都當成一部份,在一個中國原則之下,你林鄭月娥政府又如何把「台灣警方來港」一事理解為「跨境執法」?再者,當中國和台灣都有司法互助協議:1990年有《金門協議》,2009年有一個名為「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Cross Strait Joint Crime-Fighting and Judicial Mutual Assistance Agreement)」,一個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分別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雙方非官方組織,在2009年4月於南京市簽訂的協議。目的是就「兩岸司法機構在犯罪情資交流、調查取證、執行民事仲裁、接返刑事判決確定人等方面進行互助的協議」。香港為什麼不可以擁有這麼的一個協議?
1933年希特拉以納粹黨領袖的身份取得了德國總理職位,要求國會改選。雖然納粹黨已是當時的第一大黨,但只佔了34%議席,而社會民主黨和共產黨分別有20%和17%。希特拉期望通過《授權法》令總理能夠繞過議會的立法程序,直接自己的用命令取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