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

三年前的特首選舉,候選人之一的前高院法官胡國興提出應為《基本法》第22條立法,以規範中央和各省市就特區事務的活動和權限,當時並未引起太大注意,如今經過「兩辦」(港澳辦和中聯辦)聲明自身不受第22條約束,社會上下才像「發現新大陸」似的如夢初醒。究竟第22條包含的機關包括哪些?

以我理解,ICAC 除咗處理「正常」貪污案件之外,亦有政治檢控嘅角色。由於公眾對貪污相關嘅法律未必太認識,大部份被告又係高高在上嘅人物,公眾未必切身理解指控,所以面對帶有政治色彩嘅檢控,被告好少得到大眾嘅同情。佢哋大多數都只能夠「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得」。如果有人企出嚟反對 ICAC,豈不是反對廉潔社會,支持貪腐?

在合同法方面, Lord Hodge注意到現時有很多的銀行都會使用AI及Machine-learning又或者trading robots作為風險管理,壓力測試,市埸分析的工具。基金經理更加會使用AI及Machine-learning準備投資策略,投資組合管理,從而推測價格走勢。 AI,Machines Learning等是有自我學習功能,若在將來,某一公司的AI/Machines商業系統自行與另一公司的AI/Machines商業系統進行商業交易,當中的責任誰屬?

筆者一直都有關注華為的事態發展,在三月七日,華為高層招開特別記者大會的時候,有一名記者提問華為高層,提問內容大致是Kaspersky在2017年曾提出類似訴訟,Kaspersky的理據最終在2018年被駁回,華為會否步Kaspersky後塵?很多傳媒之後就此事訪問美國的法律專家,律師,他們大部分都認為華為會步Kaspersky的後塵。在好奇心的驅動下,筆者閱讀了Kaspersky在2017年12月18日在美國聯邦法庭存檔的Complaint,Colleen Kollar-Kotelly法官於2018年5月30日簽署的Memorandum Opinion,以及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在2018年11月30日的判決書,從而推測美國一方,回應華為訴訟書的理據。

喺審訊時,新例實施時嘅海事處處長竟然冇出庭作供(起碼判詞冇提佢),冇人知佢係咪知情;而港九電船拖輪商會嘅主席又「唔記得」幾時同海事處邊啲官員討論過「舊船用舊例」。後嚟海事處執正嚟做,商會仲發起示威,反對執行新例。留意,新例實施日期係 2007 年 1 月 2 號,示威日期係 2013 年 3 月。中間隔咗 6 年。可見喺呢 6 年以嚟(包括南丫海難發生之後),業界一直都認為舊船唔需要跟新例配備足夠救生衣。呢樣嘢唔只係海事處一個官員嘅行為嚟,而係根本海事處同業界有共識唔去執法!

就中央對特區行使「全面管治權」之法理基礎的爭論,一直以來都聚焦在《基本法》文本的演繹和執行,奉《基本法》為金科玉律,其實適用於特區的憲制文件遠遠不止於《基本法》。在「電子版香港法例」網站,除了本地法例和附屬法例之外,可以找到一系列統稱為「文件」的東西,包括《憲法》、《基本法》、人大常委的「有關決定」以及「其他憲法類文件」。由於這些「文件」不是特區制定的本地法例,因此沒有(亦不能)根據《法例發布條例》為它們編配正式章號,而只是在「電子版」網站配以參考編號。這些「文件」大致可按照其參考編號分為八類

呢幾個星期係咁見到啲好鍾意講政治嘅人係咁話,《國歌法》通過之後,可以玩嘢周圍亂咁播國歌,「迫」到其他人要莊嚴肅立,阻擬社會有效運作,從而突顯《國歌法》之荒謬云云。

《基本法》有好多種唔同方法去解讀,但只要第158條寫明釋法權屬於人大常委,任何其他未得人大常委認同嘅解讀,都只不過係無窮嘅幻想而已。

有報導指創科局局長楊偉雄話「不應有人犯法後,就指政府無法在新形勢下作出協調,要求政府改例。」佢講嘅嘢有冇錯呢?一般正常社會,在討論某行為「是否」犯法嘅同時,亦應該討論佢「應否」被視為犯法。法律嘅實然同應然性,其實有分別。

相信冇人會認為遙控器、天線、膠索帶係「攻擊性武器」,可以暫且不提。咁究竟「鎅刀」同「鉸剪」係咪「攻擊性武器呢」?

如此的程序理性在最近的英國脫歐案中彰顯了出來。整個脫歐案的主要爭論點就是皇室賦予政府内閣的特權有多大,究竟政府内閣在提出脫離歐盟時在已經有公投結果之下是否仍需要國會議員們投票通過。英國政府打了三場法律戰,三場皆敗,在前天英國最高法院的最終戰中,法院以8-3的裁決回絕了政府的上訴。

上訴庭判梁游敗訴之後,從法律觀點嚟講,政府入稟取消嗰另外四位議員資格,可以話係佢嘅法律責任。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確實唔睇你係咩派,唔睇你跟咩大佬。法律從來唔會話柒頭青政玩嘢就係抵俾人DQ,但其他派別玩嘢就拍手叫好。

時為2000年,(當時梁振英仍非特首),當時的終審法院處理一宗村代表選舉案件。案件涉及兩條新界鄉村,分別是布袋澳和石湖塘村,進行的村代表選舉。由於村代表選舉以往的慣例是不讓非原居村民投票的,故此涉案兩條村的村代表選舉亦不包括非原居村民。

1999年的那場釋法風波

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吳嘉玲(Ng_Ka_Ling_v_Director_of_Immigration)案?在這一宗處理香港在内地所生子女需不需要與其他内地人士來港般要申請單程證的案件中,香港終審法庭藉此結果宣佈(Declare而不是create)自己在當時新的憲制安排之下,根據基本法的理解(主要是在第八與十一條的基礎上),香港的法庭是有針對立法會制定的法律有違憲審查權(Constitutional_Judicial_Review_Power),意即香港法庭有權宣佈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因爲違反了基本法中某些條文(可能是與人權有關的規定或者其他)所以無效或需要作一些附加的解讀。

發展商有地,但要過很多重關卡、交很多稅才可改變用途發展新界鄉郊土地;而新界原居民有丁,但是無地。正所謂姣婆遇著脂粉客,兩者一拍即合,發展商名義上將土地免費或低價轉讓給有丁權的原居民,讓他們可以很快地向政府申請建築許可起樓。但是在實際上,發展商和原居民簽訂秘密合同,合同中列明是發展商而不是申請建築許可的原居民擁有所起村屋的業權(例如在條款中可寫明原居民賦予發展商全權負責其房屋買賣的權力)。在此交易底下,發展商會給予負責申請的原居民大約十多萬、甚至是所起村屋的一層作爲酬勞。

鉛水風暴的法律焦點

只要掌握上述三大法律責任焦點,大家即可擺脫瑣碎議題的紛擾,聚焦抗議中資承建財團草菅人命,特區港共政權監督無能。全港有良知的政黨和公民社會力量應該聯合行動。不問左膠與右膠,不問本土與大中華,不問永久居民與新移民,大家應該齊心協力,共同要求:律政司立即獨立依法檢控起訴(無待涉案的特區政府另設調查委員會用以拖延時間)、公屋居民向特區政府與承建各方提起民事集體訴訟、擴大驗水範圍、公佈中毒人數、協助居民善後、組織居民抗爭、發起遊行示威、要求特首及全體問責官員下台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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