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

所謂「真相….你搵到又點啫….」答案:起碼還死難者一個公道,讓事實水落石出。否則事情永遠也不會有完結的一日。

張潤衡極可能有更切身的資料能提供,可能也要負上責任。而不同十八年前的是:他現時不是在院留醫,並無不適合作供的理由。

無獨有偶,澳門法院最近也發出新聞稿,題為《突然橫過馬路引起交通意外,受害人責任自負》,內容以一貫的澳門式葡語化中文法律語言(a.k.a.唔知寫乜春)寫成,描述一件有關路人亂過馬路的案件。案情是,2007年4月28日,有一個阿婆在高士德大馬路亂過馬路,被車撞倒受重傷,有生命危險。

9月至12月佔領運動期間,警方使用催淚彈、胡椒噴霧、催淚水劑、以及用警棍等襲擊參與運動的群眾,不少市民質疑警方對和平集會的民眾使用過度武力。而於10月15日,其中一名行動者曾健超更被七名警員拖至一「暗角」毆打達四分鐘之久,整個過程攝於電視台鏡頭下,呈現於公眾眼前。此情此景,相信不少人仍歷歷在目。然而,至今事發已接近8個月,仍未有任何警務人員因使用不當武力而被起訴。

根據中國刑法,強姦罪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由此可見,法律上明定受害者必須為女性,對於男性被侵害並不予刑責。

香港各行各業的市民,由機場保安、空姐地勤、警員甚至法庭人員以及法官,竟浪費無數時間與精力,浪費納稅人的金錢來處理這些不知所謂的劣行──自己護照冇續期,上唔到飛機竟發洩在無辜的人身上,打人發爛渣,然後死不認錯,反咬一口──連法官都咬,事實是這些人的所作所為,令香港人感到厭惡之極,還是香港人「歧視」他們呢?

別讓謊言掩蔽基本人權

除了很多支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人會援引「人權」、「自由」外,最近連很多恐同與反同者都東施效顰,以「人權」、「自由」、甚至是「逆向歧視」作為反對立法的藉口。只是他們的説法在道理上卻完全站不住腳,令人啼笑皆非。

「人該有被遺忘的權利。」這句話並不是摘自愛情小說,而是負責裁決歐盟法律事務的歐洲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最近的判詞。某日,一名西班牙國民Mario Costeja González在Google搜尋器輸入自己的名字,發現有關自己十年前欠債的登報啟示。明明事過境遷,Mario心有不忿,於是要求Google將連結刪除,卻遭到拒絕。

話說錯了,得企定。前文對公眾地方與私人地方所提及的論據,幸得網民提醒,始察失誤。然而,翻查法律條文與字典,及詢問專業人士之後,砂糖以為自己的結論依然無錯,儘管理由得換別個。說在前頭,永遠十七歲的砂糖十七年來只陪人去過一次CW和一次城大秋祭,並不熟悉同人界的事情。然而,正因砂糖不懂本身圍內的定義,才更可以用公眾的立場去說話。

翻查過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的網頁,砂糖認為,此部門基本上並非執法機關,能做的唯有向淫褻物品審裁署提交物品要求評級。也就是說,任得此部門的人如何巡視,也看不出甚麼門路,除非轉介警方調查及跟進。

有關新移民家庭團聚之權利,可見於《歐洲人權公約》第8章第1段:”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respect for his private and family life, his home and his correspondence.“ 同一章的第二段則表明,這權利是有限制的:這限制必需有法律基礎、民主基礎,和合符公眾利益。

2010年起,《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前身為《家庭暴力條例》)的保障範圍包括同性及同性戀伴侶家庭。至於《基本法》第三十七條及《人權法案》第十九條所保障的婚姻自由的權利,在現行法例下只包括異性婚姻。然而今年五月,香港終審法院在《W訴婚姻登記官》一案中,確認完成變性手術後的跨性別人士以手術後的性別結婚的權利。

歧視,沒那麼簡單

  批評就能以言入罪? 有人早已屢見不鮮一而再,再而三的指他們所作的只是單純的批評,而不是歧視。其實 […]

李教授以拍照方式,紀錄沒有準時出席課堂的學生。然而,李某於開課前、開課後的電郵或於講堂中,均沒有向該課堂的學生以告示形式透露將拍照紀錄出席狀況,以及將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以任何方式給予學生。即使他以口頭方式,於課堂上向學生表達此紀錄方法及聲明,卻沒有明文列出。故此,李教授有違反保障資料第5原則「制定及提供個人資料的政策及實務」之嫌。

被問到如何篩選有不安全性行為的異性戀時,他(李卓廣)認為「唔需要加入呢啲問題」。我不明白李卓廣如何得出「不論安全與否的男同同性行為都要被篩選及禁止,但即使曾有不安全性行為的異性戀就不需要被篩選」,因為這種說法無疑是自相矛盾以及沒有足夠科學根據的。但令人震驚的答案在後面,至於現時空窗期已由3個月縮短至12天,為何不能在捐血後透過測試篩走問題血液,李回答:「雖然有準確(12天核酸測試),但我哋呢度係捐血唔係驗血,冇理由個個嚟到都幫佢驗。」

在法庭上,我引用了美國黑豹黨(Black Panther Party) 反抗警察暴行的精神,Malcolm X 的用一切可行的方式進行抗爭(By any means necessary)。在香港的主流民主派高喊和平抗爭的同時,其實和平一直都沒有存在過,當權者的暴力一直都在繼續發生,二十多年來從無間斷。引起共鳴及道德的感召不一定是和平抗爭的專利,就正如我在陳詞中指出:「面對中共一黨暴政、六四大屠殺、李旺陽被謀殺,我們的反抗行為只是必然的後果。我們在傳統思想上被認為不合理的行為,只是暴政下必然的副產品,就正如黑人民權領袖Malcolm X所說的 By-products。一切責任在於當權者,我們沒有義務和責任為當權者的副產品作出任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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