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

不說示威區由自可,一說就真的扯火。高級警司黎德禮清楚向法庭表示,示威區是可以看見胡錦濤,但示威區與車隊經過的地方距離是200米。200米?是否太誇張太過份了?由這個法庭去到福來邨差不多200米,是兩個街口的距離,況且胡錦濤車隊白馬過隙,試問我又如何表達意見呢?到底政府有否合理地保障我表達意見的權利呢?警司雖然說我們可以看到胡錦濤,是的,法官閣下,我站在太平山頂都可以看見渡海小輪,不過渡海小輪看不見我而已,實在太離譜了!而且,警司當初表示只要擲物不及的地方,認為就是示威者與領對人的適當距離。然而,世界紀錄標槍選手出盡全力都只能投擲104.80米,試問我們這些公民又如何傷害到胡錦濤?我又不是阿爾蓋達,沒有火箭炮。設200米距離示威區是否非常不合理?這個答案顯而易見。雖然警方沒有明確地限制我們活動,但設立不合理的示威區,逼使我們要用自己的方法進行示威活動,是否間接限制我們表達意見呢?

高登討論區向來是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討論的網絡平台。六月中,高登發生大規模封鎖用戶事件。高登解釋封鎖用戶帳戶,是因為「伺服器累積一些涉及誹謗的內容」,「避免小部份人士使用同一帳戶重複發表誹謗言論」及「有會員刻意引導不知情會員以誹謗言辭回應」等等。到底國際人權如何理解言論自由?此文將從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略談言論表達自由國際標準。

中環軍事碼頭的兩難局面

或者可以這麼類比:假如中環軍事碼頭是特區政府一定要繼承的港英政府責任,那麼首先要推翻的,就是「臨立會」的安排,因為香港特區政府也同樣無權否定港英政府交下的責任。這是什麼意思? 就是請將立法會回復1997年6月30日的規格,實行1995年實施的「新九組」選舉條例。

因為當年推翻1995年的立法會選舉安排,是中方指英方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等事項。那麼中方要問責,也應只能向英方問責,香港本身是無權否定港英政府在1997年7月1 日之前的安排嘛。

張震遠堅持自己冇犯法

爭啲以為時間過得咁快,五十年不變,一下就玩完,香港終於光宗耀祖可以同內地睇齊:就係做官嘅大晒,可以包娼庇賭賣假藥。之不過,咁快就想學阿爺「打橫嚟行」…..張震遠你算老幾呀?

而最離鬼哂大譜嘅係,原來數碼港個辦公室係政府物業,而且張震遠經已有幾個月冇交租! 欠咗七百幾萬租金! 有冇搞錯? 當呢個政府連幾百文生菓金都要同啲老人家斤斤計較嘅時候,原來一個大內總管指下個鼻哥就可以欠七百幾萬唔使交租。咁都唔係有人包庇?

考試如廁有權補時

如廁屬私密。若考試期間考生如廁,不准關門,由監考員監察如廁過程,則屬不合理侵犯該名考生的私隱。此舉亦可屬有辱人格待遇,損害其尊嚴,違反公約第7條「任何人不得施以受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即使是學校紀律,包括考試規則,亦應符合人權,合理以及相稱,如《兒童權利公約》第28(2)條訂明「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學校執行紀律的方式符合兒童的人格尊嚴及本公約的規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一般性意見13號》指任何形式的學校紀律不應違反公約權利。學校應遵守。

對拘捕決定申請司法覆核

看了《檢控政策及常規 – 檢控人員守則》特別是有關延誤的部分,以及獨媒引述莊律師的就「公眾利益」的分析,起訴決定可能已經違反了《檢控政策及常規》。當然,在陳玉峰的案子裡要司法覆核檢控決定成功,便要拿出證據來支持律政司司長是服從政治指令。當然,這裡是許多司法覆核者所面對的困難,因為申請人並不會容易得到政府手持的內部資料。

如果特區政府一意孤行,悍然硬闖,像十年前那樣,提出危害人權的廿三條立法,例如在叛國、分裂國家、顛覆等罪中引入「嚴重非法手段」的提述,將和平集會示威等一概包括在內;對警方的搜查民居權力不減反增;撤銷政治罪行檢控時限;剝奪被告在公開法庭應訊的權利等等,民間原則將成為反擊當局圖謀的論述工具。然而,即使當局按兵不動,我們也不應疏忽大意,對現存相關立法同樣損害人權的事實,視而不見。

明顯地,上訴委員會要求一個比林法官「更高要求」的取態,是源於他們的印象 - 而這是錯誤的 -即如果按第 26 條的理由成功提出選舉呈請,就必然會「構成一項刑事指控」。如此一來,上訴委員會頒下的判斷準則,應該是「能否達到與刑事準則一致的舉證準則,以證明有關字句,按照其自然及通常字義,構成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而陳述目的屬法例所提述的特定目的,且沒有合理理由相信陳述屬於真確。」很遺憾地,這表述相當啟人疑竇。第 26 條是選舉呈請的理由,上訴委員會卻直接將它挪移為刑事檢控的理由。

簡言之,澳洲聯邦法院上訴庭相信,旅店,是僱主出錢提供的;僱員入住,是為了完成僱主指示的一整個時期的任務;只要行為不太乖張失當,無論僱員在酒店裡面幹甚麼,當然屬於工傷賠償的範圍啦。總不能說「爆房」是嚴重失當吧?

唐英年僭建二千呎呢,發展局同屋宇署就出來話查刑事,查問三四十個證人同工人,第一時間入去再出來開記招,十幾日後仲出來警告唐英年,叫佢唔準私下拆僭建。梁振英僭建三、四千呎呢,發展局就當聽唔到,屋宇署就話「已經拆左」,之但係面積幾多都答唔到市民,有工人向周刊舉報指證梁振英就係發起僭建果個,連人證都有了,屋宇署卻查都唔查,更幫梁振英發新聞告:「拆左啦,處理左啦,冇事發生啦,我地乜都唔知,亦唔打算知啦」

性傾向歧視條例很可怕?

近日有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反對團體不斷妖魔化有關條文中的「中傷、嘲諷、鄙夷」(下稱「中傷等條文」)等條例,指出其影響有多深遠,卻無視一直行之有效的其他相關歧視條例,甚至多次引用錯誤的資料,試圖誤導公眾。我們不期望能夠做到每一位市民都支持我們,但起碼,不要被有心人士誤導。

長生津不可追溯?

除了「基本法」第五章有額外規定外,任何所謂的財政紀律,都不應該有如此大的約束力,以致其成爲政府拒絕提供追溯力的淩駕性原因,更不應因此而強迫財務委員會接受這種理由。我沒有否定局長和社會福利署署長採取這些政策,例如一直行之有效的「財政紀律」,其實可幫助和引導他們行使酌情權,但他們不可因此機械性地放棄其不應受約束的酌情權。而且,他們亦不能將如何行使酌情權的問題,交給錯誤的政策來決定,因為它們被過分限制其彈性,在法律上是不合理的。

只要稍為熟悉《基本法》條文的朋友,都能夠指出莊資深律師錯在哪裡︰提請人大釋法的相關條文,不是第一百六十條,而是第一百五十八條。千萬不要以為這不過是學識淵博的律師的「無心之失」;基本上,整個結論的思路,正正就是將第一百五十八條視同無物的結果。按莊文說法,人大的工作是在解釋相關的憲法條文後,「判斷有關《基本法》條款有否受到牴觸」,然後由立法會「對涉及牴觸的法律出『修改』或宣布『停止生效』」後,法院方才恢復聆訊,莊文更指這才是「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網上滿天飛的各種各樣片段、照片,當中可能充滿各種疑似違法的行為︰港鐵車廂上飲食、隨處便溺、打架 …… 但如果拍攝者不願多走一步,拿著自己的「沙龍」到警署報案、落口供,警察是沒有可能憑網上看到的一條片段就執法拘捕任何人的;而只要執法機關無計可施,即使片段有六千個、六萬個 likes,也沒有任何人會被繩之於法,公義也無以彰顯。關心社會的網民們,如果真的有心為香港的市容和秩序做一些事,請將手機上的片段或者照片,從速交予鐵路職員或者執法人員開案。解決這類問題的適當場合,是法院,而不是鍵盤與螢幕。

施永青提出的只需要有程序及合乎程序便可,但程序本身公義與否並不是考慮。從上面的例子可見,就算有程序並不表示有公義。現在許多高中生都明白到法治最高層次是「以法達義」,戴耀庭提出「義」其中一項是政治自由 - 人民可選管理他們的官員。空有一個遵守程序的政府,而該政府不是民選產生,這根本不是法治的全部,那只是「有法必依」而已。沒有民選政府,程序又會有多「民主」,合乎程序後的決定又會有如何大的道德力量,要社會得人接受呢?

「自由行」的開放,卻帶來了巨變︰數以十萬計與香港毫無關連的父母湧入香港產子,為子女爭得了自動的居港權;旅遊政策與移民政策的區隔完全衝破,《聯合聲明》當中兩面兼具的設計,即「有效管制內地人進入港境」及「『中國』人依屬地原則享有居權」名存實亡,卻讓早在「自由行」實施前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以及執行這原則的法院,成為政策失效的代罪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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