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

As with other governmental powers, this power to withhold or withdraw consent cannot be an absolute one. The question is when and for what purpose the UK could exercise its powers conferred by the 1987 Act. The first point of reference should perhaps naturally be s. 1(5) of the 1987 Act, which requires the Secretary, in determining whether to give or withdraw consent, to “have regard to all material considerations, and in particular, but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generality of this subsection— (a) to the safety of the public; (b) to national security; and (c) to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Clearly, none of the 3 “particular” “material considerations” would apply in the case of Assange

今天的教區再不具備此等凌駕性的權力,如果情況壞到有「獨立校董」意圖為「匯通」課程「保駕護航」,即使他在票數上輸給了六成的教區校董,他仍然可以憑藉校董的身份和權力,在校董會內外持續製造支持沿用「匯通」的輿論,甚至將家長、老師和校友等,一起拖入沒完沒了的爭議漩渦之中,而不知就裡的持份者和校外人士,很容易會為此感到混淆,甚至為這間「天主教學校」的真正立場,感到無所適從。

政府在 Vallejos 案扳回一城,雙方已經密鑼緊鼓為終審大戰作準備;另一方面,政黨政客繼續抽水,更讓人驚心的,已經不是某些慣性恐嚇港人、法院,非將案件呈上北大人「釋法」不可的民粹政黨,反而是經常以法律專業形象示人的議員,也會加上一腳,為早前上訴庭判決連番叫好,似是暗暗慶幸足以向選民交代︰「只須信任高懸明鏡,香港不會陸沉 ……」,卻全然不顧判決對本港法治和普通法體系的隱性衝擊。簡言之,趁著民間不明所以的懼外風氣,民粹政黨與不齒洋法統的長官意志一拍即合;一旦 Vallejos 案抵達終審庭,更可能被「釋法」派視為挾迫大法官們「修正」莊豐源案的天賜良機;外傭爭取居留權案,最終可能演變成推倒莊豐源案、推倒普通法傳統的敵我鬥爭。

筆者將與拙荊到新加坡旅遊,未出發先興奮,上網準備行程和注意事項,但讀到有關新加坡打擊偷運毒品的罰則,以至相關司法程序時,卻不禁震慄不已。眾所周知,新加坡不但保留死刑,而且規定藏有一定數量毒品即可判處死刑。根據新加坡 Misuse of Drug Act,非法運輸 (Traffic) 超過 15 克海洛英、30 克可卡因、250 克冰毒或500 克大麻,均可判處絞刑。有人曾說過,15 克海洛英的體積大小,大約就等如一個當地五角硬幣。

公屋9月加租碰上立法會大選,公屋票傳統上也是兵家必爭之地,各方自然出盡法寶,就租金問題針鋒相對。然而,觀點可以不同,歷史事實卻不能扭曲,本文旨在回應坊間某些討論當中與史實不符之處,以正視聽。法例的精神,是法例要求為「加租」封頂;而在沒有限制減租幅度的同時,卻決不是「沒有減租的責任」。說舊租金機制下房署沒有責任減租、或者不可減租,是錯!錯!錯!另一點值得澄清的,是禮義廉在 2007 年法例修訂當中的角色。

近年來陷入財困而且官司纏身的蘇格蘭班霸球會格拉斯哥流浪,剛在一宗司法覆核案件中小勝一仗,對手更是全國最高足球管理機關︰蘇格蘭足總。

謝議員的說法,基本是在製造一種印象,即公民黨正從事一些有違法律或專業守則的行為。我懷疑,如果謝議員走出了立法會大樓,失去了《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三及四條的保護,他還會否有膽量用這種字眼提出這種指控。他不可能不知,自己如果在其他場合提出此等說法,可能會招致誹謗訴訟或者專業紀律聆訊(或者兼而有之)。

[免責聲明︰本文只反映本人就法律問題,以及應如何執行政府檢控政策的個人意見,而非成文時的現實情況。本人無意將本文或當中任何部分視作法律專業意見或類似法律分析,關於當中的法學討論部分,尤請留意。]要決定是否適合展開某項檢控,主要根據兩項指導原則︰「證據是否充分」及「公眾利益準則」。即使律政司沒有明文政策,但在考慮後者,即平衡公眾利益時,對於檢控這類政治表達可能引發的「寒蟬效應」,檢控人員竟全然不作考慮,這讓本人至感驚訝。言論自由、免於懼怕因意見而受罰的權利,是我們必須小心守護的人權,這在政治層面尤甚。在決定提出可能損害這權利的起訴時,任何有志於捍衛法治及公民權利的政府 — 哪怕是多麼虛情假意 — 都必須步步為營、三思而行。

之前有讀者來稿,稱梁振英的聲明未必能否定他黨員的身份。我要提出反對:其實梁振英的聲明有嚴肅認真的法律效力,倘若梁振英是中國共產黨成員,他須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倘若梁振英真的有地下黨員這身份,他正處於非常危險的位置:只要八千萬中國共產黨黨員中,有人取得「黨的機密」然後到香港向法庭公開,梁振英就有刑責。

本報純粹搜尋近期有關刑事毀壞案的法庭判決並羅列如下,無意評論任何案件。

辛卯年香港法治回顧

通常在一年的年尾電視台就有一年大事回顧。今日也想來個回顧,講一個香港核心價值法治今年表現如何。

民建聯曾鈺成違憲?

《基本法》講明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有憲制責任去履行「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職權」,立法會主席的確有權驅逐議員離開,但前提是「如議員行為極不檢點」,有權就有責,曾鈺成有責任論證被逐的兩位議員如何「極不檢點」,而曾蔭權公然「對立法會議員使用冒犯性及侮辱性言詞」,曾鈺成卻視若無睹。曾鈺成的行為,實在有違反《基本法》第七十二條之嫌。

香港警察有刑事豁免權?

由於曾偉雄與NOW新聞台兩方言論完全矛盾,倘若曾偉雄講真話,NOW新聞台就是誣衊警務人員,理應有誹謗的民事責任,而如果曾偉雄向立法會講大話,就涉嫌觸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8條〈虛假證據及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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